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海洋戰略研究,擬訂并監督實施海洋事業、漁業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海岸帶開發利用的管理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三)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及信息發布的責任,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
(四)承擔規范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國家、省、市授權的海域使用,承擔實施海域使用權屬制度、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的責任。承擔海域使用項目審核和管理、指導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體系建設,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組織海洋基礎及綜合調查,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上人工構筑物設置。
(五)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六)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組織海洋資源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配合有關部門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管理,監督管理海洋、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負責保護修復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態系統,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和相關的濱海濕地保護。
(七)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八)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負責水產種苗生產許可,組織開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組織生態漁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認證,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發布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
(九)負責漁業許可和漁港、漁船、漁機、漁具漁法和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推廣,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應用,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和數字海洋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的責任。負責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管理區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海洋與漁業局設置3個股(室):
(一)辦公室(基建計財股)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海洋戰略研究;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監察、紀檢、黨群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政府采購工作;編報部門預算并組織執行;擬訂并監督實施海洋與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并組織漁港規劃和建設;承辦海洋與漁業基礎設施、產業發展、業務管理系統等項目的有關工作。
(二)海域與海島管理股(資源環境管理股)
擬訂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開發利用規劃;負責海岸線勘定和管理;實施海域使用權屬制度、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受理、審核海域使用項目;承擔無居民海島保護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筑物設置;指導海域使用權流轉和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資源、生態環境的保護、修復和管理,指導、組織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的監測、監視、評價并負責信息發布;擬訂并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配合有關部門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與漁業保護區的管理工作;承辦海洋與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和國家索賠工作;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外來水生生物物種安全;指導監測、評估海洋災情和海洋防災減災工作及擬訂應急預案;承擔海岸帶開發利用的管理和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報國家和省審批重大用海項目的協調工作。
(三)漁業生產管理股(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
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承擔水產養殖、捕撈漁業管理工作;指導漁業產業結構、作業布局調整和漁業健康養殖;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捕撈許可制度、養殖證制度和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制度;指導、扶持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漁區合作經濟組織、漁民專業合作組織;擬訂并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的研究、引進、轉化和成果管理;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作;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漁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組織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指導水產品質量監督體系建設;依法擬訂并組織實施漁業標準,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漁業機械化、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實施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溯源制度;組織實施水產品名牌產品戰略和漁業龍頭企業評審;承擔海洋與漁業統計、產業信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