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房地產行政管理的方針、市場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本區城市建設、工程建設及造價市場管理、住宅建設、房地產管理、建筑業(含裝飾)、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建設事業和燃氣安全管理等相關發展戰略及規劃,負責各項建設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實施。
(二)負責管理全區建筑(含裝飾)市場、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程報建、施工許可證核發、工程建設監理、質量測試、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管、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組織處理建設工程事故。
(三)負責全區勘察、設計、建設安裝(含裝飾)施工、建筑制品、工程監理、造價咨詢、勞務管理、綠化配套、物業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負責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負責辦理外來及外出開發、勘察、設計、測試、綠化、造價、監理、建筑施工單位的審核報批手續。
(四)參與制訂全區城市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年度計劃,指導街道村居建設計劃的編制工作,并組織實施和監管執行;負責管理城區的園林、綠化、環衛工作。
(五)負責審查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及其立項審批后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建筑工程的施工圖審查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論證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和社會經濟環境效益評價。
(六)負責管理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指導白蟻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街道村居市政公用設施、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
(七)推廣應用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新型墻體材料及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指導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負責國家強制性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的貫徹實施。
(八)負責系統勞保費審核及統籌管理;負責建筑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評聘、執業資格認證、注冊申報等工作;負責指導行業職工隊伍培訓和繼續教育。
(九)擬訂有關城市防空襲方案、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并監管實施;負責區域內燃氣行業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區域內舊城改造、房屋拆遷、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環境標準;擬訂全區環境保護規劃(除生態保護規劃外);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十二)組織編制環境保護任期目標并監督實施,指導協調各街道和有關行業環境保護責任目標;負責政府任期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負責對企業(個人)環保守法的考評。
(十三)負責全區污染減排計劃的組織實施;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污染減排計劃和實施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區污染減排工作的日常協調、監督、審核和考核工作。
(十四)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環境污染糾紛及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協調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
(十五)負責排污費的征收,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區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十六)監督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管理制度;按權限審批、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十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權限依法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危險化學品、機動車等的各項環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
(十八)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放射性廢物的污染防治;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襲擊工作。、
(十九)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參與野生動植物、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農村生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生態示范區(村、鎮、場)建設和綠色社區(學校)建設。
(二十)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二十一)負責環境監測;組織對全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二十二)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推廣技術示范工程;負責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我區環保產業發展;組織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城市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局設10個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機關政務(含電子政務)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新聞宣傳、督辦、政務公開、接待、后勤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調研并起草綜合性材料;組織答復人大、政協議案、提案和建議。
(二)人事教育股((黨委辦公室、紀委監察室、政策法規股)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計劃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黨群、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效能建設、信訪、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受理建筑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工作;指導行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指導行業注冊執業資格的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黨員的民主評議及紀律教育,承辦反映黨員干部違紀違規問題的群眾來信來訪和查處工作;負責組織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擔本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案件的審議,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依法行政工作并組織監督檢查;負責對本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進行事前合法性審查;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普法工作。
(三)計劃財務股
負責機關資產及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所承擔的市政建設資金的籌措、核算和管理工作;負責對省市下撥的住房保障建設資金、創建宜居城鄉工作資金、創建無障礙城市建設資金等專項資金的計劃、撥付、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直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的監督和審計工作;指導行業協會財務管理工作;協助抓好全系統企事業單位依法納稅工作。
(四)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
負責區級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許可;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綠化報建;按權限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的審批和試生產環境保護審批。
(五)建筑市場及質量安全監管股(建筑節能管理股、勘察設計管理股)
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建設監理、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監督建筑業企業、建設監理企業、建筑制品企業、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咨詢機構資質標準的執行;負責白蟻防治企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白蟻防治工作;負責辦理外來、外出建筑業企業、監理企業、招標代理企業的相關手續;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建筑業勞保費統籌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和知識分子的組織聯絡、崗位技能培訓工作,開展學習交流、專業技術攻關等活動;擬訂勘察設計行業的發展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大中型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參與其選址、可行性研究和社會、經濟、環境效益評價工作;負責施工圖的審查管理;負責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管理;辦理外來、外出勘察設計單位的相關手續;受理勘察設計招標文件備案工作;負責房屋建筑工程設計、施工階段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建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組織起草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建筑節能、墻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及技術標準并監督執行;指導全區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和相關人員的考核工作;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協調、指導、監督建設系統安全生產;負責建筑施工勞務、監理企業安全資質的審查,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建筑節能工作,指導推廣應用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六)燃氣管理股(人防股)
擬訂城市燃氣行業政策和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區燃氣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編制燃氣專項規劃;負責區管道燃氣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燃氣協會的業務工作;負責系統綜合統計工作,定期進行統計分析;負責修編區人防的工作規劃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對區域內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人防易地建設費”的收取工作;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協助上級人防部門對本區內人防設施、防空警報維護管理和試鳴工作。
(七)市政與園林管理股
負責編制全區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綠化工程建設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負責綠化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市區市政基礎設施(包括道路挖掘及其配套綠化工程、橋梁、排水、排污、停車場等)的組織建設;負責建設項目綠化竣工驗收備案;組織、協調和督查全區市政基礎設施的技術管理;編制市政設施發展規劃和科技進步規劃;負責對市政設施管養工作進行指導協調、檢查督促;參與環衛工程項目的建設,組織竣工驗收工作;指導城鎮、村居市政公用事業的管理工作;承辦處理市政工程經濟遺留問題;指導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
(八)房屋產權管理股(房產管理局)
指導、協調全區住房制度改革與住房發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全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住房保障和房產開發的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省、市級財政住房保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及管理工作;負責區房地產確權、交易、租賃管理、備案;負責房產開發企業及物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審查核發工作;辦理外來、外出開發企業的相關手續;負責商品房預售備案,房產銷售、交易、銷售合同管理,房地產中介機構、評估機構管理,物業管理工作;辦理核發有關房屋產權證;負責房產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房產市場非法交易行為;承辦本區范圍內有關房產案件的行政復議工作。
(九)環評綜合股
制定并組織實施區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和專項規劃;參與擬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與計劃、國土整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自然保護區規劃;草擬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標準區劃工作;貫徹實施國家污染減排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污染減排工作的日常協調、監督、審核、考核工作;負責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按權限組織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工作;負責政府任期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城市環境綜合定量考核和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申請上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負責環評機構資質管理工作。負責環境教育宣傳和環境信息管理;組織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企業(個人)環保守法核查;組織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農村生態和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示范區(村、鎮、場)和綠色社區、學校建設;組織實施機動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負責對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的初審工作;承辦機動車環保標志的發放工作;負責機動車排氣年度檢測的監督工作;協調發展清潔能源汽車;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組織環保科學研究和技術示范工程;管理環保科技成果。
(十)監察股
負責建筑市場、燃氣市場、人民防空工程的綜合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負責與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執法信息交流;負責執法案卷管理、歸檔;監督、指導區質監站、安監站的執法工作;組織實施污染物達標排放、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嚴控廢物、進口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環境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煙塵控制區及噪聲達標區建設工作;依法對全區排污單位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組織協調全區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負責全區建筑施工的環境管理和污染源的日常監督檢查;負責全區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處理,受理環境信訪,承辦區管污染源環境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按照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系統的要求,組織突發事件的現場調查處置工作;負責區管污染源排污申報核定以及排污費的征收工作;負責組織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負責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按權限負責對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審批及放射性同位素轉讓、轉移的初審和備案工作;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理;參與反生化、核和輻射恐怖襲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區級環境保護資金并負責相應項目的監督;組織實施污染源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