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市駐濠江有關單位:
《濠江區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范》業經三屆五十七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27日
濠江區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范
為進一步規范區政府常務會議運作,參照汕頭《市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范》,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范:
一、會議時間
區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個月至少召開1次,已確定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達到6項時原則應召開區政府常務會議,會議時間由兼任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的區領導提出意見,報區長或其委托召集的常務副區長(下稱召集人)決定。特殊情況,召集人可召集區政府常務會。
二、參會人員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或其委托的常務副區長召集主持。
1.出席人員:區長、副區長(包括區政府黨組成員,下同);
2.固定列席人員:區人大一位副主任、政協一位副主席,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發展規劃局、監察局、審計局、財政局、法制局主要負責人;
3.議題列席人員:議題涉及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區領導兼任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可由其指派一位分管領導參會。參會單位如需增加與會人員,會前應報區政府辦公室(秘書股)同意。
4.工作人員:區法制局、政研室、督查室,區府辦綜合股、秘書股及相關股室人員。
三、議事范圍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確定為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
1.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2.擬提請上級黨委和政府、區委、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3.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重大招商引資項目;
4.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
5.財政預決算計劃編制;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含潛在需財政承擔資金責任的項目),以及單項30萬元以上的資金安排;重大建設投(融)資項目、重大國有資產處置等;
6.政府重大工作事項,以及各街道辦事處、各工作部門請示區政府的重要事項;
7.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重大措施;
8.政府重要的獎懲決定;
9.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需長期實施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10.政府重大行政合同、政府重大招投標文件,政府規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11.有關部門重要工作匯報,重要工作部署;
12.其他需要通報和討論的重要事項。
(二)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應屬區政府法定職權范圍,或法定需經區政府批準、同意的事項。對于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具體操作性事項,會議一般只提出處理原則、明確責任單位或確定進一步協調人員,不對具體細節性問題作出決定。
(三)區長、副區長在職權范圍內,主持或委托其他領導主持會議所形成的《區政府工作會議紀要》,以及《公文簽報件》、采取會簽審批方式決定的重要事項,有關部門沒有重大分歧意見的,可向區政府常務會議通報,不作討論。
(四)因情況緊急或屬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未能及時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可由區長或其委托的副區長臨時處置,事后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確認。
(五)以下事項不應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1.依照分工可由區長、副區長獨立處理的事項;
2.依法應由各街道辦事處、各部門決定的事項;
3.未經法律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4.未按規定完成征求意見、公示、專家咨詢論證以及會前協調等工作的事項;
5.沒有具體辦理意見或傾向性意見,以及經協調意見分歧仍較大的事項;
6.其他不屬于區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范圍的事項。
四、議題審定
(一)由區長提出或批示,或由副區長提出并報區長同意的重大行政事項,直接列為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
(二)各街道、各部門報請區政府審定的重大行政事項,經區政府辦公室辦理并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協調、審核后,報區長確定,列為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
(三)區政府工作部門屬下單位,需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行政事項,由其主管部門向區政府提出。
(四)社會經濟組織等其他機構和個人,需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行政事項,由其事權管理部門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向區政府提出。
(五)按規定應通過征求意見、咨詢論證、聽證、公示、法律審查等環節的重要事項,主辦單位應事先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辦理,確保上會議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地方實際,采取的措施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情況復雜、意見分歧較大的事項,事先應在區政府分管領導或其委托領導主持下進行協調研究,達成基本一致意見,方可提交上會;如協調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見,主辦單位應說明協調情況、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經區長同意后方可提交上會。
(七)區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由區法制局報經區長、區政府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的區領導同意,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八)擬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事項涉及臨設機構職權范圍內的,原則上應經相應臨設機構審議后方可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五、會議組織工作
(一)議題準備。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分管辦文工作的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擬列,報兼任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的區領導審核后,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二)會議通知。會議時間確定后,由區政府辦公室(秘書股)負責通知,通知內容包括會議議題、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其他要求等。與會人員一般不得缺席,因故未能參會的,應嚴格執行會議請假制度。
(三)會議資料。會議資料由議事事項請示單位(或主辦單位、指定的議題匯報單位)負責印制,須對會議資料進行綜合整理的,按規定格式(詳見附件)印制,區政府辦公室(承辦股室和秘書股)予以配合。會議文件資料應在會前送區政府辦公室(秘書股),資料印制份數以區政府辦公室(秘書股)通知為準。議題列表和會議材料一般應于會前一天送達會議出席領導。涉密文件資料或敏感材料按有關保密規定處理,會后由區政府辦公室(秘書股)或區保密室負責收回處理。
(四)會議簽到。參會人員應按通知時間提前10分鐘到場(指定區域)候會。會議列席人員在進入會場前簽到,簽字必須規范清晰。
(五)議題匯報。原則上由議事事項請示單位或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匯報,涉及議事事項的負責人可列席并作補充,另有要求的以會議通知為準。議題匯報或討論時應精簡扼要,突出重點,并按會議通知要求控制匯報時間。議題匯報需配合視頻播映的,應提前與區政府辦公室(秘書股)聯系做好準備工作。
(六)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區政府辦公室(綜合股)負責,記錄人應負責會議原始記錄和會議文件資料(包括簽到表、議題表、除涉密外的會議材料等)整理,按檔案管理要求逐年移交區檔案館存檔。
(七)會議紀要。會議紀要起草由區政府辦公室(綜合股)負責,原則要求在會后5個工作日內形成會議紀要初稿送審,并按辦文程序報區長審發。會議紀要應嚴格控制印制份數,原則上僅印發區黨政班子領導成員和區政府辦公室相關股室;未能以正常公文處理的會議決定事項,由區政府辦公室以《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通知》下達。《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經分管辦文工作的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后,送出席會議的區領導會簽,呈區長審發,并報告應出席會議而請假的區領導。會議紀要文稿可采用并聯簽批方式呈送,具體由分管辦文工作的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確定。
六、會議紀律
(一)區政府常務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即本規范第二條第1款所指出席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區政府領導同志如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向會議召集人請假并告知區政府辦公室(秘書股),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區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應向區政府辦公室(秘書股)書面請假并說明原因,由區政府辦公室(秘書股)匯總后,向會議召集人報告;未經批準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參會。
(二)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有關重大議題時,區政府分管領導應當到會。如果議題有時限要求,須在規定時間作出決定,而分管領導因出差等原因無法出席會議的,可委托其他領導或書面提出意見。
(三)議事事項請示單位或主辦單位上報的議題材料,以及在會上發表的意見,應全面、真實反映議題涉及事項和其他部門意見。對違反上述規定,致使區政府行政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對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負責人進行問責。
(四)與會單位參會人員發表意見與辦文過程本單位提供書面意見不一致時,應事先書面告知主辦單位和區政府辦公室公文承辦部門,并在會上作相應說明。除突發應急等特殊情況外,不應在會上發表與原已正式發表意見不相符的意見。對違反上述規定,致使區政府行政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對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進行問責。
(五)列席單位在會前應全面、充分了解列席涉及議題事項協調或征求意見時的意見,對正式發表的意見負責。
(六)參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會議保密紀律,未經同意不得泄露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注意保管會議材料,標有“內部資料”、“會后收回”或涉密文件,會后應交還會務工作人員。
(七)參會人員必須遵守會場紀律,維護會場秩序,不準吸煙、不得喧嘩、不隨意走動或離席,通訊工具應關閉或調在靜音狀態,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會場,非特急文件或特提、特急電報不得在會場呈送。
七、督查督辦
(一)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由區政府督查室負責跟蹤督查,主辦單位應及時向區政府督查室反饋進展情況。除會議另有明確要求外,原則上,事項的落實不超過一個月。決定事項落實進展情況由區政府督查室匯總并向區政府領導報告,必要時抄送區政府辦公室相關股室。
(二)有關重點項目建設、體制機制改革等需較長時間分階段、分步驟實施的議事事項,主辦單位要每月定期向區政府督查室和區政府辦公室相關股室反饋進展情況,并明確單位責任領導具體跟進,區政府督查室負責督辦。
(三)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未通過的議題,主辦單位要按會議的具體意見抓緊辦理。如需再次提交區政府常務會審議,由區政府辦公室根據區政府領導批示和實際情況,另行明確議題材料并按本規范規定程序提交會議。
(四)區政府常務會議明確提交更高層面會議研究的議題事項,由區政府辦公室原公文承辦股室負責籌備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