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有關單位,市駐濠江有關單位:
《汕頭市濠江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2014—2017年)》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城建環保局反映。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21日
汕頭市濠江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
(2014—2017年)
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的《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粵府〔2014〕6號)和市政府與省政府簽署的《汕頭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到2017年,空氣質量明顯好轉,全區重污染天氣較大幅度減少,優良天數逐年提高;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10%。
二、重點工作任務
(一)深化工業源治理,推進脫硫脫硝工作。
1.深入推進電廠污染減排。配合市環保局加強華能汕頭電廠二氧化硫減排工作。從2014年7月1日起,全區所有燃煤機組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煙塵排放限值。
2.全面推動鍋爐污染整治。嚴格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行動計劃的通知》(粵府辦〔2013〕47號)等文件要求,推進工業鍋爐污染治理工作,完成治理任務。積極推行工(產)業園區集中供熱,取消集中供熱范圍內在用的高污染燃料鍋爐。
(二)削減揮發性有機物,著力控制臭氧污染。
1.推進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治理。重點加大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綜合治理力度,全面推廣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
2.實施典型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治理。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生產企業應采用密閉一體化生產技術,統一收集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并凈化處理,凈化效率應大于90%。鼓勵生產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機溶劑型、低有機溶劑型產品,提高環保型涂料使用比例。深化印刷、家具、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制鞋、集裝箱制造、電子設備制造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達標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重點企業治理任務。加強油類(燃油、溶劑)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治理,儲罐及運載工具應安裝密閉收集系統。
3.開展生活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在建筑裝飾裝修行業推廣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揮發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膠粘劑,逐步減少有機溶劑型涂料的使用。建立涂料產品政府綠色采購制度,在政府投資的工程中優先采用水性或低揮發性產品。加強餐飲油煙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區所有排放油煙的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主城區內不得從事露天燒烤或有油煙產生的露天餐飲加工。
(三)發展綠色交通,減少移動機械設備污染排放。
1.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實施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優化布設公交線網,加強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車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大力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工程。加快各行業老舊車輛更新,推廣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輛。大力發展綠色貨運,推廣甩掛運輸。
2.加強在用車輛污染防治。加強機動車環保監管能力建設,全面落實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與維護制度,建立完善機動車環保檢測監管信息系統。
3.加快“黃標車”淘汰。對達到強制報廢年限而未辦理報廢手續的車輛依法強制注銷并公告牌證作廢。
4.加快油品質量升級。從2014年起,全面供應粵IV車用汽油和國IV車用柴油;2015年6月底前,全面供應粵V車用汽油和國V車用柴油。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加油站不得銷售和供應不符合標準的車用汽、柴油。
(四)強化面源整治,控制揚塵和有毒氣體排放。
1.加強施工及道路揚塵污染治理。推廣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技術,建立揚塵源動態信息庫和顆粒物在線監控系統。積極推進綠色施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現場封閉圍擋、設置沖洗設施、道路硬底化等揚塵防治措施,嚴禁敞開式作業。轄區內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狀物料逐步實現封閉運輸并配備衛星定位裝置。總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須規范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積極推行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推廣“吸、掃、沖、收”清掃保潔新工藝,增加道路沖洗保潔頻次,切實降低道路揚塵負荷。加大不利氣象條件下道路保潔力度,增加灑水次數。
2.整治堆場揚塵污染。散貨物料堆場應封閉存儲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對長期堆放的廢棄物,應采取覆綠、鋪裝、硬化、定期噴灑抑塵劑或穩定劑等措施。積極推進粉煤灰、爐渣、礦渣的綜合利用,減少堆放量。2017年底前,重點港區完成揚塵污染綜合治理任務。
3.嚴控有毒氣體排放。禁止露天焚燒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的物質或將其用作燃料。把有毒空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作為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的重要內容。研究制訂燃煤排放汞、鉛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標準。
(五)嚴格環境準入,控制大氣污染物增量。
1.嚴格實施環評制度。健全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的聯動機制,嚴格重大項目環評管理,將細顆粒物和臭氧達標情況納入規劃環評和相關項目環評內容。未通過環評審查的項目,嚴禁開工建設和運營。
2.強化污染物總量控制。完善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辦法,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及審查意見、節能登記表及其登記備案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核準或開工建設的前置條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
3.實行污染物削減替代。對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設項目,實行現役源1.5倍削減量替代。對排放可吸入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實行等量或減量替代。
4.提高重點行業大氣排放標準。按照環境保護部《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號)要求,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等重點行業及燃煤鍋爐建設項目執行國家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六)優化產業布局,引導產業集聚發展。
1.調整產業發展格局。制訂主體功能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建立健全適應主體功能分區的重點行業準入機制,實施差別化產業政策,科學引導產業合理發展和布局。重點加強對火電等重污染企業規劃選址的科學論證,對環境敏感地區及城市建成區內已建的重污染企業和污染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其他企業,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環保搬遷和提升改造工作。
2.推進產業集聚發展。堅持集聚發展和區域統籌協調,加快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嚴格落實產業園區項目準入和投資強度要求,積極促進產業向園區集中。新建的鋼鐵、石化、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屬冶煉以及化工、陶瓷等項目,原則上應進入依法合規設立、環保設施齊全的產業園區。
(七)發展綠色經濟,淘汰壓縮污染產能。
1.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著力推進特色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推進能源梯級利用、廢物交換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組合,構建循環工業體系。推動工業爐窯、高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推進再生資源利用產業發展。到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30%以上的各類省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屬品種以及鋼鐵的循環再生比重達40%以上。
2.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對鋼鐵、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實施清潔生產先進技術改造。到2017年,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進非有機溶劑型涂料和農藥等產品創新,減少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積極開發緩釋肥料新品種,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氨的排放。
3.培育綠色環保產業。大力推動環保技術、產業發展,積極發展以節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環境監測為重點的環保裝備制造業。推進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推行環境監測社會化,推進大氣污染第三方治理,積極培育環保上市公司和骨干企業。
4.嚴控高污染行業新增產能。嚴格限制“兩高”(高耗能、高排放)行業新增產能,新、改、擴建項目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實施嚴格的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須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
5.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完成上級下達的重點行業“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結合我區產業發展實際和空氣質量狀況,制訂范圍更寬、標準更高的2015—2017年淘汰政策和配套措施,進一步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對不能按期淘汰的企業,依法予以強制關停。
6.壓縮治理過剩產能。以節能環保標準促進“兩高”行業過剩產能退出,推動“兩高”行業過剩產能企業轉型發展,鼓勵行業優強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組,進一步壓縮過剩產能。抓緊清理產能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公布違規企業名單,制訂限期整改方案。尚未開工的違規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正在建設的要責令立即停止建設。
(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1.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實行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責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區市能源消費比重下降到36%以下。實施新建項目與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掛鉤機制,耗煤建設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通過燃用潔凈煤、改用清潔能源、提高燃煤燃燒效率等措施,削減重點行業煤炭消費總量。加強外受電通道能力建設,完善電網空間布局,逐步提高接受外輸電比例。
2.擴大天然氣供應范圍。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全覆蓋、重點工業園基本氣化的目標,加快推進氣源工程建設。完善全區燃氣管網規劃,加快天然氣管道項目建設。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鍋爐、窯爐,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
3.推廣使用其他清潔能源。積極有序發展水電,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加快開發地熱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到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20%以上。合理布局一批生物質能發電項目,建設高環保標準的垃圾焚燒發電設施,結合垃圾填埋場、畜禽養殖場、廢水處理設施等建設沼氣利用工程。
4.提升工業燃料品質。嚴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火電廠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工業鍋爐和窯爐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6%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提高洗選煤在煤炭消費中的比例。禁止進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質煤炭,限制進口高硫石油焦。應用推廣煤炭清潔利用技術。
5.強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禁燃區內禁止燃燒原(散)煤、洗選煤、水煤漿、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廢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質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標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氣等燃料,禁止新、改、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和導熱油爐等燃燒設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類燃燒設施在2015年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
(九)加大環境執法力度,提升環保監管效能。
1.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完善區、街道、村居三級環境監管體系,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提升環境監管能力。強化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把20蒸噸以上鍋爐、典型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等納入監督性監測范疇,試點實施重點企業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
2.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把環境空氣質量指標納入環境保護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按照國家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定期督查工作進展情況,并對社會公開。對工作責任不落實、項目進度滯后、環境空氣質量不合格的予以約談問責。
3.從嚴整治環境違法行為。完善現場巡查、交叉執法、聯合執法、抽查稽查等環保執法方式,加強環境保護部門與相關部門的執法聯動和信息共享,健全環境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協作機制。突出監管重點,對各地重點環境問題進行掛牌督辦,強力整治大氣污染。堅決取締小煉油、小鍋爐等無證經營企業,重點打擊重污染企業超標排放、施工揚塵管理不規范、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等行為。探索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完善環保信用體系建設。
4.完善執法銜接機制。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建立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執法聯動機制,完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依法加大對重大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綜合懲處力度,嚴懲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增強環境執法的震懾力。
三、保障措施
(十)完善協調和預警應急機制。
1.完善防控協調機制。進一步健全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定期召開全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會議,協調解決重大環境問題和大氣污染糾紛,指導各街道、各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大氣污染防治政策。各街道之間要建立統一規劃、統一監測、統一監管、統一評估、統一協調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商合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按各自職責全力支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區環保部門負責對在用工業鍋爐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鍋爐廢氣排放的監測檢查和廢氣治理技術指引,利用污染減排和總量核查推進工業鍋爐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對餐飲業油煙排放的監測檢查,對油煙污染進行整治,以及建筑工地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督促施工現場采取封閉圍擋、設置沖洗設施、道路硬底化等揚塵防治措施,嚴禁敞開式作業。
區發改部門負責推進熱電聯供和集中供熱規劃建設,并逐步落實。
區經信部門負責落后產能的淘汰,按照《廣東省工業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2年-2015年)》制定年度重污染燃料工業鍋爐淘汰計劃,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鍋爐;改善能源結構,確保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供應及新型高效、清潔燃料的推廣。協調市交通運輸部門做好運輸工具的管理,對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狀物料運輸車輛應逐步實現封閉運輸并配備衛星定位裝置。
區工商部門負責加大力度對流通領域車用品油質量開展執法檢查;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環境違法企業的監督。
區執法部門負責對餐飲業占道經營、露天燒烤和亂排污水行為進行查處;負責查處運輸車輛污染道路的違法行為。
區環衛部門積極推行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推廣“吸、掃、沖、收”清掃保潔新工藝,增加道路沖洗保潔頻次,切實降低道路揚塵負荷,加大不利氣象條件下道路保潔力度,增加灑水次數。
區食品管理部門負責對餐飲業無證照經營行為進行取締。
區財政部門負責大氣污染扶持補助資金的落實。
各街道辦事處配合相關部門積極推進實施重污染燃料工業鍋爐的淘汰改造及餐飲業油煙污染整治。
2.完善應急處置機制。抓緊制訂我區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主體、組織機構、工作職責、預警及響應程序、保障措施等,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將大氣重污染應急處置納入本地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主要負責人負責制。建立完善監測預報—專家會商—上報審批—響應執行的區域大氣污染預測預警機制,當預報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要及時采取應急響應措施,組織各有關方面按要求開展工作。
(十一)完善規章和技術標準體系。
1.完善規章,健全標準體系。完善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應急預警、責任追究等制度,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機銜接,按照“誰污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原則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加強地方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2.強化技術支撐。加強對灰霾、臭氧形成機理、來源解析、遷移規律等的基礎研究,開展大氣污染與人群健康的暴露—反應關系研究。支持環保重點實驗室建設,鼓勵環保企業建設工程技術研發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實驗室)。積極研究開發脫硫脫硝、高效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柴油機(車)排放凈化、環境監測等方面的產品、設備。
(十二)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1.完善資源環境價格體系。發揮資源價格杠桿作用,引導企業綠色生產、社會綠色消費。
2.加大財稅支持力度。全面落實合同能源管理財稅優惠政策,積極探索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行一體化特許經營模式。完善排污費征收及減排扶持政策,逐步開征揮發性有機物、工地揚塵、加油站、經營性餐飲油煙排污費。
3.創新環保金融政策。建立綠色信貸、綠色證券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制度,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銀行征信系統,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獲得貸款或上市融資。加快推進二氧化硫等排污權、碳排放權有償使用與交易試點工作。
(十三)完善全社會參與機制。
1.及時公開環境信息。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及時主動公布新建項目環評審批、排污收費、監督執法處罰、重點企業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等信息,定期發布重點污染源環保信用評級結果。
2.動員全民參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科普和教育培訓,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提高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通過開通舉報專線電話、聘請大氣污染防治特約監督員等措施,鼓勵公眾監督和舉報大氣環境污染行為,支持環保社會組織和環保志愿者開展社會監督活動。
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抓緊制訂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實施方案,分解落實工作任務,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區城建環保局書面報告任務完成情況,區城建環保局綜合整理后報告區政府,由區政府審定后在每年3月10日前上報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