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市駐濠江有關單位:
《濠江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實施意見》業經四屆二十三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人社局反映。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濠江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實施意見
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精神,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審核辦理程序〉的通知》(粵人社函〔2010〕4819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為進一步做好我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養老保障對象
根據各社區居委會被征地情況、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人數等,結合各社區實際,確保公平,采用“一居一策”的方式推進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
(一)按粵府辦〔2010〕41號文件可確定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具體對象的,被征地社區居委會可根據計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以下簡稱“養老保障金”),為確定的對象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粵府辦〔2010〕41號文印發前已經計提養老保障金的征地項目,可按該文規定為確定的對象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計提的養老保障金不足個人繳費金額9000元、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準每人每月50元,為參保人參加若干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各被征地社區居委會根據實際,優先為以下人員參保:
1.被征用的土地為集體土地且由農戶固定承包經營的人員;
2.年齡較大的人員;
3.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
4.已經參加了若干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但不足繳費9000元、繳費年限15年的人員。
(二)不能按粵府辦〔2010〕41號文件確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具體對象的,被征地社區居委會可將計提的養老保障金(包括該文印發前征地項目所計提的養老保障金)平均分配給個人,補助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平均分配金額低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準每人每年100元的,不足部分由參保人自行支付;已經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當年度已繳費的參保人,可將補助的養老保障金用于下年度的個人繳費。
在不超出所計提養老保障金情況下,由各被征地社區居委會通過召開居民大會或居民代表大會制定實施方案,表決通過后實施。同時將實施方案報區人社局、所在街道辦事處備案。
二、養老保障待遇
(一)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且滿足一次性繳費15年、養老保障金不低于9000元的參保人,繳費期間享受相應的個人繳費補貼。政府補貼按《關于印發汕頭市濠江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汕濠府〔2012〕24號)文規定執行(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參保人,繳費期間不予補貼,下同)。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可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各級財政補貼標準按照《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10〕170號)文件執行。
(二)已參加若干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不滿足繳費15年、養老保障金低于9000元的參保人,如今后其他征地項目計提的養老保障金可繼續為其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滿足累計繳費15年,養老保障金不低于9000元的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可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或以計提的養老保障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參保年限滿后,可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補貼標準按照汕濠府〔2012〕24號文規定執行。參保人計提的養老保障金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帳戶合并計算,繳費年限也合并計算。
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計發待遇,且只能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不再同時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應繼續繳費或補繳至符合規定后,按月領取養老金;如不愿意繼續繳費或補繳的,只發給個人帳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三、辦理流程
(一)實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被征地社區居委會,應組織居民大會或居民代表大會討論確定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人員或補助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名單(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名單”,見附件1),并報所屬街道辦事處核準、公示。
(二)街道辦事處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并公示7天(見附件2);在公示后3個工作日內,將公示結果反饋被征地社區居委會(見附件3)。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被征地社區居委會憑居民大會或居民代表大會會議記錄、參保人員名單、公示及公示結果說明等材料,向區人社局提出申請(見附件4)。
(四)區人社局在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意見(見附件5),并抄送街道辦事處、區財政局、區社保分局、經辦銀行。
(五)經批復同意的被征地社區居委會將參保人員名單提交經辦銀行,被征地社區居委會將所需資金一次性劃入經辦銀行專戶,由經辦銀行按相關程序將資金一次性劃入參保人個人帳戶。
(六)經辦銀行劃款成功后,將劃款信息反饋被征地社區居委會,由被征地社區居委會報所在街道辦事處、區人社局備案。
(七)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相關參保登記手續,由區社保經辦機構及經辦銀行另行規定。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涉及的政府補貼申請渠道參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資金申請渠道進行,區人社局、財政局、社保分局要密切配合開展此項工作。
四、已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人員計提養老保障金的領取
(一)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人員,如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仍在繼續參保繳費,或已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由被征地社區居委會出具已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說明,連同具體參保人員名單送區社保機構審核后,報所屬街道辦事處核準、公示。
(二)所屬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并公示7天。公示后3個工作日內,將公示結果反饋給被征地社區居委會。
(三)經上述程序確認已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所計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用于補助其繼續參保繳費。由被征地社區居委會將人員名單、公示及公示結果說明報區人社局,并申請所需養老保障金。
(四)區人社局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意見,由被征地社區居委會將所需資金一次性劃給經批復同意的被征地社區居委會公戶。
(五)被征地社區居委會收到資金后按照相關程序將資金發放給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做好簽收回執工作,資金發放信息匯總報所屬街道辦事處、區人社局備案,并提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使用承諾書》(見附件6)。
五、基金監管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顚S?,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擠占、轉借、挪用和截留;區社保分局等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臺帳、財務、會計、審計等制度,并接受區監察、審計、人社、財政等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相關職能部門將不定期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的使用程序、資金落實到位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六、其他事項
1.本實施意見由區人社局負責解釋。
2.本實施意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