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有關單位,市駐濠江有關單位:
《濠江區住房保障資格審核操作規程》業經四屆六十七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現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住房保障辦(區房管所)反映。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0月2日
濠江區住房保障資格審核操作規程
為加快推進我區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審核工作,根據《汕頭經濟特區城鎮公租房保障辦法》(汕頭市政府令第176號)以及《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汕頭市取消涉企涉民證明事項目錄的通知》(汕府〔2018〕14號),參照《困難群眾醫療求助實施辦法》(汕民通〔2018〕300號),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如下規程:
一、濠江區住房保障中心負責受理轄區內的住房保障申請
(一)校驗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戶口本,確認共同申請人。
(二)指導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填報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下稱申請家庭)的月可支配收入、工商登記、車輛登記、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銀行存款、住房情況(包括私有住房、承租的直管公房或單位產權租房等相關信息。
(三)告知申請人如實填報相關情況并出具承諾書。如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公租房保障或者獲取公租房保障待遇的,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處理,并記入公租房保障誠信記錄。取消公租房保障資格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
二、準入條件按區政府公布的年度準入標準執行。受理時,重點注意是否存在不得申請公租房的情形,包括:
(一) 曾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二) 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且未接受處理的;
(三) 正在承租公租房的,其中人均住房面積未達到準入標準上項的除外;
(四)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有汽車的(其中用于生計的且車齡在5年以上排氣量為1.6升以下小貨車、排氣量為1.4升以下的小型面包車除外);
(五)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登記企業、個體工商戶的;
(六)家庭成員名下有鋪面、寫字樓、廠房或車庫、車位的;
(七)公租房保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住房保障中心在收件后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請家庭申報資料分送相關街道、計生、不動產登記等部門。
(一)相關街道、居委對申請人的經濟情況進行核查后提交區民政局審核。
(二)衛計部門對申請家庭中的已婚育齡人員的計生情況進行核查并出具意見。
(三)不動產登記部門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結果。
(四)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等家庭情況依法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核實協助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給予核實協助。
(五)審核部門應自接到申報資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逾期將視同審核通過。
(六)審核部門在設備、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可委托社會機構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作為審核依據,相關工作經費可在住房保障工作經費中列支。
四、建立異議復核制度
申請家庭對審核結果不服時,可在三個工作日內報請區住房保障辦復核,區住房保障辦召集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進行聯審。
五、本操作規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之前印發的《濠江區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實施細則(暫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