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現將修訂后的《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范》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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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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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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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為完善區政府常務會議工作機制,規范區政府常務會議運作,特制訂本議事規范。
一、會議時間
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具體視工作需要確定。
二、會議組成及列席人員
(一)組成人員:區長、副區長,會議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或臨時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
(二)列席人員:議題涉及參與分工的領導同志,區政協一位分管領導、區政府辦公室、區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發展和改革局、司法局、財政局、審計局為固定列席單位。與議題有直接關系的有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三、會議議題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事項,可確定為常務會議議題:
1.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決定、會議精神。
2.擬報請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的重要事項。
3.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包括:(1)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2)編列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3)編制財政預決算(含預算調整)、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含潛在需由財政承擔資金責任的項目)、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國有資產處置等;(4)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5)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計劃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交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6)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7)政府重要的獎懲決定;(8)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需要長期實施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9)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其他重大事項。
4.討論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
5.部署、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二)常務會議議題應屬區政府法定職權范圍,或法定需經區政府批準、同意的事項。對于提請常務會議研究的具體操作性事項,會議一般只提出處理原則、明確責任單位或確定進一步協調人,不對具體細節性問題作出決定。
(三)區長或參與分工的領導同志(含經分管領導委托的協管領導,下同)在職權范圍內主持工作會議協調形成《區政府工作會議紀要》,或采取會簽審批辦法決定的重要事項,有關街道辦事處或部門(單位)未有重大分歧意見的,可向常務會議通報,不進行討論。
(四)遇到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或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由區政府立即決策的,可由區長或參與分工的領導同志臨機決定,在事后及時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確認。
(五)以下事項不應提請常務會議審議:1.依照分工可由區長、副區長獨立處理的事項;2.依法應由各街道辦事處或區政府工作部門決定的事項;3.未經法律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4.未按有關規定完成征求意見、公示、專家咨詢論證以及會前協調等工作的事項;5.其他不屬于常務會議議事范圍的事項。
四、議題審定
(一)區長提出或批示,或由參與分工的領導同志提出并報區長同意的重大行政事項,直接列為常務會議議題,提請常務會議研究。
(二)各街道辦事處或區政府工作部門、直屬單位報請區政府審定的重大行政事項,經區政府辦公室辦理并報參與分工的領導同志、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同意后,報區長或主持會議的副區長確定,列為常務會議議題,提請常務會議研究。
(三)區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或下設機構,需提請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行政事項,應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向區政府提出。
(四)區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由起草部門按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執行,需提請常務會議審議的,應報經分管區政府工作的有關領導、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長同意。
(五)擬提交常務會議審議事項,上報區政府審定前,主辦單位應會同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完成征求意見、咨詢論證、聽證、法律審查等工作,確保上會議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地方實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情況復雜、意見分歧較大的事項,應在上會前,由主管部門牽頭協調,達成基本一致意見,方可提交上會。
(七)議題提請常務會議審議前,主辦單位應按區政府辦公室要求報送審議議題文本等有關材料。主要包括:1.提請審議議題的正式文本,如請示、報告、代擬的議案辦理方案報告、區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等;2.議題有關情況的說明,包括背景情況、主要內容、主要依據、處理意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影響的評估分析、協調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單位)的意見(對于存在重大分歧的問題,主辦單位必須提出傾向性意見并闡明依據、理由)、按有關規定送交專家論證和征求公眾意見的情況;3.領導批示復印件;4.其他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
(八)每次召開常務會議前,由區政府辦公室收集議題并編制《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表》,內容包括:會議時間、議題、匯報人、匯報時間、列席人員、是否提交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是否提交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是否屬于黨內規范性文件并經黨內規范性文件工作機構前置審核、是否新聞報道等,一般于會前3個工作日,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區長或主持會議的副區長審定。
(九)議題前置審核機制:
1.區政府辦公室于區政府常務會議召開前收集匯總已經區長簽批同意的、擬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的相關材料,形成前置審核議題匯總表,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批后送區委辦公室審核。臨時擬增加的議題最遲于會開前1天送區委辦公室審核。特殊情況,可由區委辦公室主任請示區委書記,再補辦審核手續。
2.區委辦公室負責對送審議題進行初審,提出擬同意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或先提交區委書記專題會議研究的初審意見或其他建議,按程序分管區委常委、區委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區委書記審批。區委書記審批意見應及時反饋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安排議題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五、會議組織和紀律
(一)常務會議相關議題由議題主辦單位作主要匯報,其他相關列席單位作補充匯報或參與審議,區長、參與分工的領導同志表明主要決策意見。匯報人要熟悉議題情況,準確掌握相關數據。匯報要簡明扼要,力戒空話套話。補充匯報或參與審議的列席人員要掌握議題涉及本單位的事項,以及本單位會前提出的書面意見情況,會上如發表與書面意見不同的意見,要說明理由。
(二)主辦單位上報的常務會議議題材料,以及在會上發表的意見,應該全面、真實反映議題涉及有關事項和相關街道辦事處、部門(單位)的分歧意見。列席會議的有關街道辦事處和部門(單位),會前應全面、充分了解本街道、本部門(單位)參與相關議題事項協調或征求意見時的意見,對原已正式發表的意見負責;除重大情況變化或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外,不應在會上發表與原已正式發表意見不相符的意見。對違反上述規定,致使區政府行政決策發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對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負責人實施問責。
(三)常務會議材料由主辦單位按統一格式印制并編號,連同電子文本于會前送交區政府辦公室。常務會議材料按內部文件管理,會后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收回,其中涉密材料由材料形成單位負責收回。因工作需要借閱匯報材料的,應辦理登記簽收手續,并及時退還區政府辦公室。
(四)常務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區政府領導同志如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向區長或區長委托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區長請假,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五)常務會議討論有關重大議題時,區相關分管領導應當到會。如果議題有時限要求,須在規定時間作出決定,而分管領導因出差等原因無法出席會議的,可委托其他領導或書面提出意見。
(六)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一律由主要負責同志列席常務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口頭征求會議主持人同意并向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匯報后,可委托副職參加:1.陪同區委主要領導參加相關公務活動;2.參加省、市相關會議或陪同國家、省、市部門領導調研;3.在外出差或因公出訪;4.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列席人員請假,報名時須注明“已向區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并備注請假原因。
(七)各議題匯報單位原則上可派一名工作人員參會,其他列席單位未經同意不得安排工作人員旁聽會議。
(八)區政府辦公室將各列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請假情況匯報區長或區長委托的副區長,并不定期對各單位出席區政府常務會議情況進行通報。
(九)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要按時在指定地點侯會,會上不得擅自分發材料和使用移動通信、錄像錄音等電子設備。參會人員必須遵守會場紀律,關閉手機或將手機調至靜音狀態,不得隨意進出會場。
六、督辦落實
(一)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以會議紀要及正式文件為準。會議紀要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整理,于會后5個工作日內形成初稿,經紙質送分管區政府工作的有關領導會簽后呈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副區長簽發。
(二)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宜于向社會公開的,可邀請按程序進行報道;會議審議決定事項的新聞稿,在報道前應按規定報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區長或主持會議的副區長審定。
(三)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未通過的議題,主辦單位要按常務會議的具體意見抓緊辦理。如需再次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由區政府辦公室相關股室根據區政府領導批示和實際情況另行明確議題材料上報時限。
(四)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由區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負責跟蹤督查,主辦單位要按《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通知》要求及時反饋辦理進展情況,除會議另有明確要求外,原則不超過一個月。辦理進展情況由區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及時匯總并向區政府領導報送《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報告》,在《濠江督查》上通報。
有關重點項目建設、體制機制改革等需要較長時間分階段、分步驟推進的議定事項,主辦單位要每月定期向區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進展情況,并明確單位責任領導具體跟進,區政府辦公室相關股室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跟蹤督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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