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
產業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市駐濠江有關單位
《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業經四屆107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6日
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產業用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下稱產業基地)產業用房銷售、轉讓、出租等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實現產業聚集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汕頭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促進和保障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的決定》(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4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即汕頭市濠江區南山灣科技產業園內規劃的珠河路以南,疏港大道以北,中心路以東,達南路以西區域,其范圍內產業用房銷售、轉讓、出租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經營條件
第三條 產業基地內的產業用房包括工業用房和配套用房。配套用房指用于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等非生產性用房,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產業用房凈用地面積的7%,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產業用房計容總建筑面積的20%。
工業用房可依照本辦法進行產權分割登記、銷售、轉讓、出租;配套用房可分割登記、出租,但不得銷售、轉讓。
分割銷售或轉讓的工業用房只能按比例分攤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不得分割銷售、轉讓。
第四條 工業用房受讓人是符合《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企業入駐管理辦法(試行)》且通過濠江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核備的企業(非本區企業則應在濠江區注冊獨立核算的法人機構),或經區政府同意準入的單位。
第五條 工業用房及作為專有部分的配套設施分割銷售、轉讓時,作為共有部分的建筑物或配套設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相應的專有部分一并銷售、轉讓。
工業用房分割銷售、轉讓時,應明確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的范圍。
第六條 入駐產業基地的項目必須符合環境保護、節能降耗、消防安全、安全生產等有關行業管理規定和要求。
第三章 銷售和轉讓
第七條 產業基地工業用房的銷售行為可參照《汕頭經濟特區商品房銷售條例》執行,具體操作規范由區房屋管理所制訂并報區政府備案。
第八條 工業用房權屬人轉讓工業用房時,買受人在辦理確權后可參照《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相關規定進行轉讓,區房屋管理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依法繳納稅費后,予以交易備案。
權屬交易備案登記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法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
(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核備文件或區政府同意單位準入的文件;
(四)不動產權證書;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交易合同。
第九條 區不動產登記中心須依照本辦法在規定時間內對轉讓的產業用房基本單元進行不動產權登記并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權屬登記需提交本辦法第八條權屬交易備案所提交資料外,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
(二)完稅憑證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用房經營”,是指產業用房銷售、轉讓、出租行為。
“產業用房”,是指在產業基地內工業用地上所建用于生產(含研發)及生產配套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著物。
“總建筑面積”,是指產業基地內建筑物、構筑物的建筑面積總和。
“基本單元”,是指產業用房內有固定界限、可獨立使用且有明確、唯一編號(棟號、層號、室號等)的樓宇或者特定空間?;締卧膭澐衷瓌t上以規劃部門出具的劃分單元為依據,建筑物、構筑物建成竣工驗收后分割為基本單元進行銷售、轉讓、出租的,可以房地產測繪有關技術規程及報告書給予確定。
“分割銷售”“分割轉讓”“分割出租”,是指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著物可分割為基本單元分別進行銷售、轉讓、出租。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自然資源局會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第十三條 2015年12月31日印發的《汕頭(濠江)創新產業基地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汕濠府〔2015〕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