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粵府辦〔2018〕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市發改局、教育局、財政局制定出臺了《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汕頭市教育局汕頭市財政關于進一步規范汕頭市公辦幼兒園收費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公辦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2年,我市根據省物價局教育廳財政廳《關于<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和<關于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價〔2012〕47號)規定,并結合省批復我市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原市物價局、教育局、財政局聯合提出進一步規范我市幼兒園收費管理行為的貫徹意見,出臺了《關于貫徹省物價局省教育局省財政廳<關于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和<關于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實施細則>的通知》(汕價〔2012〕136號)、《轉發省物價局、教育廳、財政廳關于汕頭市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問題的復函》的通知(汕價〔2012〕200號),執行至今。
近幾年來,省先后對公辦幼兒園收費管理權限進行了調整,部分政策已發生了變化。2015年,《廣東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將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管理權限授權市、縣人民政府,為此,省發改委在2016年,將粵價〔2012〕47號及批準我市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的文件一并廢止。2018年,省人民政府印發了《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為貫徹落實新版定價目錄,進一步規范我市公辦幼兒園教育收費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啟動制定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汕頭市公辦幼兒園收費管理的通知》。
二、相關政策依據
(一)主要依據
1、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3207號)
2、《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粵府辦[2018]11號)
3、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1〕64號)
(二)參考文件
省物價局、教育廳、財政廳《關于<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粵價〔2012〕47號)(2016年省已廢止,但可參考)
三、政策需要說明的相關內容
(一)保教費實行政府定價。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在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學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基礎上,分不同等級、不同類型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級教育、財政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并實行動態調整。
(二)公辦幼兒園實行屬地管理。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1〕64號)中“各級各類幼兒園實行屬地管理”的要求,我市公辦幼兒園管理依行政管理部門職責,實行屬地管理。
(三)保教費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管理原則。“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是國家、省價格主管部門為維護受教育者權益一直以來實行的價格管理政策,本《通知》中繼續實施。
(四)廢止文件。本《通知》出臺后,原汕頭市物價局汕頭市教育局汕頭市財政局《貫徹省物價局省教育局省財政廳<關于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和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實施細則>和<關于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汕價〔2012〕136號)廢止。廢止理由:依據文件省已公告廢止。
(五)實施時限。根據《汕頭經濟特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汕府令第178號)有關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規定,新制定《通知》明確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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