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濠江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四屆八十九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地理解和貫徹實施《規定》,現對《規定》解讀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據
制定重大行政決策具體事項和量化標準,是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制度、進一步落實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必然要求。為規范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確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2019年1月18日,市政府頒布了《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88號),對2014年頒布的《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進行了修改,重新明確了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內容和標準。為建立健全依法決策機制,進一步提高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結合上級相關文件及我區工作實際,區政府制定《規定》,對區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細化、量化。
二、主要內容
(一)涉財政事項的重要行政決策,主要是年度預算決算草案編制、政府性債務及隱形債務、200萬元以上資金安排、使用財政資金2000萬以上的投資項目等。
(二)涉國有資產處置決策,主要是資產2000萬以上區屬國有獨資公司、股本2000萬以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等企業的合并、分立、解散、破產或改制、轉讓資產產權債權致國有資本不再擁有股份、喪失控股地位。
(三)涉區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項目決定,主要是被征人戶數200戶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列為重大決策事項。
(四)國務院于2019年4月20日頒布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按照突出針對性、具備可行性、保留靈活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則,通過“列舉+排除”框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范圍,明確排除了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等3類事項,同時允許決策機關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范圍,相關事項符合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