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區級行政職權調整由街道實施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已于2020年12月26日起施行。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改革部署,廣東省委印發了《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汕頭市委深改委也印發了《汕頭市關于簡政放權加快鎮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此次出臺《公告》,是依法將區級行政職權調整由街道實施,深化簡政放權加快鎮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步驟和內容。
二、《公告》出臺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2.《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其實施的行政許可,委托下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等功能區的管理機構實施。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
4.《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區(縣)級行政職權調整由鎮(街道)實施的意見》(汕府〔2020〕63號)
5.《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汕府〔2020〕72號)
6.《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由鎮(街道)實施的區(縣)級行政職權的公告》(汕府〔2020〕105號)
三、《公告》的主要亮點
本次調整由街道實施的區級行政職權共涉及兩批次470項,既遵從汕頭市“分類、逐級、精準”下放的原則,又密切結合濠江區實際,充分賦予街道發展集體經濟、強化社會管理系列行政職權。同時,明確區直各部門和各街道職權劃轉有關工作要求,包括區直各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培訓、監督,通報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各街道要依法實施,通報違法違規行為處置結果;明確跨街道和較大影響事項仍由原職權歸屬部門負責行使等。
四、《公告》的實施時間
《公告》自2020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