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濠江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汕濠府〔2018〕14號)經四屆五十五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鑒于2020年以來省、市相繼出臺了新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自2020年9月 1日起施行,《汕頭經濟特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自2022年1月 1日起施行),為維護法制統一,我局對《濠江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濠江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修訂送審稿)》(下稱《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和基本過程
2018年1月,市政府出臺規章《汕頭經濟特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78號),我區依據上述規定制訂了原《濠江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近年來,省、市相繼出臺新的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于2020年9月起施行,《汕頭經濟特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201號)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監督管理制度,從起草、審核與審查、發布、備案審查、監督、技術規范以及評估、清理、修改、廢止和延期實施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原《濠江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與上述新規定不盡一致,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此外,我區對于規范性文件的一些管理經驗也需要通過制度鞏固下來。為此,區司法局起草、修訂新的《濠江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發給區各單位征求意見,同時在區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二、依據和參考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 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 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9〕21號)、《汕頭經濟特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201號)等。
三、主要內容的說明
《濠江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修訂送審稿)》(下稱:《辦法》)在省、市對規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的總體框架內,重點對《辦法》與上級規章不一致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以及結合我區管理實際補充和細化管理要求,共三十三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辦法》名稱進行修改
原于2018年2月10日起施行的《汕頭經濟特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已修改為《汕頭經濟特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文件名稱中以“行政”代替了“行政機關”,原因在于規范性文件制訂主體包括了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局限于行政機關。故本次新修訂的辦法將原《濠江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名稱修訂為《濠江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二)與《汕頭經濟特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201號)不一致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一是完善規范性文件的概念。
二是鑒于《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已對規范性文件從起草、審核與審查、發布、備案審查、監督、技術規范以及評估、清理、修改、廢止和延期實施等方面已作了明確規定,對原《濠江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進行刪除。
三是完善政府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等各類規范性文件的上報、合法性審核(審查)、發布、備案、公示程序。
四是充實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和評估要求。包括細化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的材料;完善規范性文件評估機制,從評估的主體、內容、方式方法、程序、時限等方面進行規范。
四、關于征求意見的說明
《辦法》在征求意見過程中,32個單位沒有提出修改意見,對區政府辦公室提出的7點修改意見,經充分協商、研究,對其中6點予以采納并作出了修改完善。對區政府辦公室提出的結合國家、省、市對政務公開工作評估指標要求,建議同時明確“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公開征求意見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意見采納情況”意見不予采納,理由是該要求暫無相關規定明確,建議在開展政務公開工作中予以落實。《辦法》在2022年4月12至21日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反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