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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為加強制度建設,我局在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立足我區文物保護實際情況,經過征求有關行政部門、公眾意見及召開研討會,并通過律所合法性審核、區司法局法律審查的基礎上,形成了《濠江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細則》。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編制背景和必要性
文物承載著諸多歷史信息,是現實與歷史的紐帶,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寶貴資源,代表著中華民族獨特的精神標識,具有物質和精神雙重屬性。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保護和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講好新時代濠江故事,近年來,濠江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重點組織、實施了達濠古城墻、英國領事署舊址修繕工程,文物保護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然而,對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目前我區文物工作在開展過程中,在日常管理方面,存在管理力度不夠,巡查工作不嚴謹等問題,無法滿足新時代背景下,切實加大文物保護力度的工作要求。《濠江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細則》的制定出臺,將通過建章立制的方式,進一步規范、提升全區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工作水平。
《濠江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細則》的制定是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打造港城融合示范區、建設宜業宜居宜游的粵東明珠重要部署,推進文化濠江發展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過程
2022年3月,我局著手制定《濠江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征求意見稿)。2022年4月7日,《濠江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征求意見稿)發至各街道辦事處、區自然資源局等51個單位征求意見,截至4月11日,共收集到區委編辦共2條修改意見。經仔細研究與溝通,共采納0條修改意見,2條修改意見不予采納。2022年6月16日 ,《濠江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7個工作日(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24日),直至公示期滿未收到相關意見建議。經征求各部門及公眾意見,我局最終形成《濠江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制度》(送審稿)。2022年8月29日,取得區司法局《關于提請對<濠江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制度>(送審稿)的初步審查意見》,修改形成細則終稿。
三、條款說明
本細則立足我區實際情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制定。制度共包含7條內容,從制定依據、適用對象、完善四有工作、保護管理機構職責、巡查工作等方面,明確了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一條 說明了本細則制定的依據及目的。
第二條 說明了本細則的適用范圍。
第三條 按照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兩個類別,明確了文物的四有工作需要完善的內容。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第四條 共計九個方面,明確了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
(一)該項說明了保護管理機構需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對管理使用不可移動文物需進行日常保養、維護,履行文物保護責任。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二)該項說明了使用管理不可移動文物的原則。制定依據是《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十八條。
(三)該項說明了開展不可移動文物修繕需依法報經批準。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四)該項說明了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及爆破等作業。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
(五)該項說明了對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外觀及審核報批要求。制定依據是《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十七條。
(六)該項說明了不可移動文物內不得設置危害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開展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動。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十九條。
(七)該項說明了不可移動建筑在防火、防盜、防水、防蟲、防坍塌安全措施的要求。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第四項。
(八)該項說明了意外發生時的處置應對。制定依據是《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九)該項說明了文物保護單位需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巡查。制定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四條。
第五條 從兩個方面,明確了保護管理機構定期開展巡查的內容和要求。
(一)巡查內容
1.明確對文物保護標志及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信息牌情況的確認。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文物博物館單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辦法(試行)》第八條。
2.明確對文物本體情況的確認。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3.明確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內情況的確認。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4.明確對文物保護工程情況的確認。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
5.明確對古建筑類的文物保護單位與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安全情況的確認。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二)巡查要求
1.明確保護管理機構需對不可移動文物開展防火巡查。制定依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第一項。
2.明確保護管理機構需定期巡查并做好記錄歸檔工作。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
第六條 對本制度的解釋權進行說明。
第七條 對本制度的施行時間、有效期進行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