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發布了《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和規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汕濠府〔2018〕19號),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施行以來,效果良好。
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等重新修訂,結合2019年以來機構變革情況,以及施行以來我區森林防滅火現狀,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關于印發〈濠江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汕濠府〔2022〕24號等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濠江區自然資源局作為牽頭部門,起草了新的《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和規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二、適用對象和實施主體
適用對象為本區所有人員,實施主體是由區政府牽頭,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公安、街道辦事處等相關負責部門依職責實施。
三、主要內容
《通告》共有六條,分為:
(一)森林防火區范圍和禁止行為;
(二)森林高火險期時間和禁止行為;
(三)森林特別防護期時間和職責義務;
(四)違禁行為后法律法規責任追究;
(五)火警報告方式;
(六)通告發布生效時間。
四、實施時限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