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編制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為了規范達濠國家一級漁港的管理工作,明確各有關單位、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的管理工作和職責。二是根據《關于建議盡快修訂或廢止〈達濠漁港港章〉的函(FZ202008218),需盡快修訂或廢止《達濠漁港港章》。三是根據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開展漁港港章制訂修訂工作的通知》(粵農農辦〔2019〕435號),需按規定制訂《達濠國家一級漁港管理章程》。四是根據汕頭市農業農村局《轉發關于印發〈沿海漁港等級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開展漁港等級認定的需要。因此,《達濠國家一級漁港管理章程》(下稱《章程》)的制訂極為必要與迫切。
《章程》適用于在達濠國家一級漁港范圍內的漁業船舶及從事漁港管理、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章程》的出臺有助于提升達濠國家一級漁港的日常管理,明確了各有關單位、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的管理工作和職責,有利于規范漁港的監督管理,引導漁業的健康發展。
二、依據及參照的有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5.《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
6.《廣東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7.《關于開展漁港港章制訂修訂工作的通知》(粵農農辦〔2019〕435號)
8.《轉發〈關于開展漁港港章制訂修訂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汕農農辦〔2019〕32號)
9.《關于印發〈南澳縣云澳中心漁港管理章程(試行)〉的通知》(南農〔2021〕52號)
10《關于印發〈博賀漁港管理章程〉的通知》(茂濱海辦〔2020〕15號)
三、修訂過程
(一)編制文稿階段。2023年10月,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根據《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關于開展漁港港章制訂修訂工作的通知》(粵農農辦〔2019〕435號)和《關于建議盡快修訂或廢止〈達濠漁港港章〉的函》(FZ202008218)的有關規定,起草了《達濠國家一級漁港管理章程(征求意見稿)》。
(二)征求單位意見。2023年10月11日專函征求區各有關單位、各街道辦事處意見。截至10月25日,收到各有關單位、各街道辦事處意見共37條,經仔細研究與溝通,采納31條,部分采納3條,不采納3條,形成了《達濠國家一級漁港管理章程(征求意見稿)》。
(三)公開征求意見。2023年10月31日,通過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門戶網站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7個工作日(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9日),直至公示期滿未收到新的意見。
(四)委托中介機構及內設機構審查。委托廣東滄桑律師事務所對《章程》內容合法性進行法律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同時,由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內設機構對《章程》進行內容及程序審查。經審查,《章程》內容必要、且能與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銜接,未發現存在違法違規的內容和程序。
(五)提請合法性審查。2023年11月16日,提請濠江區司法局對《章程》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經審查,《章程》根據有關程序制定,規定的主要制度與措施合法且確有必要,能與有關法規、規章協調、銜接,未發現其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內容和程序。提出其他意見13條,經仔細研究與溝通,采納12條,不采納1條,形成了《達濠國家一級漁港管理章程(送審稿)》。
四、主要內容
《章程》共八章四十三條。除第一章“總則”、第八章“附則”外,第二至七章明確了漁港的概況、經營管理、安全管理、環境管理、漁業船舶進出漁港管理、交通事故處理的各項具體要求:
(一)總則。明確規定了《章程》實施的總則性規定,包括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原則和要求、職責分工。分條描述了各有關單位、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的管理工作和職責。
(二)漁港概況。明確規定了漁港地理位置、漁港范圍(包括水域范圍和陸域范圍)和漁港設施。
(三)漁港經營。明確規定了從事漁港經營活動的適用對象,經營過程中應承擔的責任、從事涉危作業應依法申請取得許可。
(四)漁港安全管理。明確規定了漁港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危急情況及應對措施,漁港經營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對經營活動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五)漁港環境管理。明確規定了漁港范圍內的環境保護有關事項、禁止事項和違規的處理辦法。
(六)漁業船舶進出漁港管理。明確規定了漁業船舶進出漁港應當遵守的規定。
(七)交通事故處理。明確規定了在漁港范圍內外的漁業船舶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辦法。
(八)附則。明確規定了漁港發生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的應對措施;違反本章程的處理;本章程解釋權屬汕頭市濠江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未規定的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九)附件。包括濠江區達濠國家一級漁港港界矢量圖、濠江區達濠國家一級漁港功能區劃圖。
五、合法性評估
《達濠國家一級漁港管理章程》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汕頭經濟特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濠江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有關程序制定,規定的主要制度與措施合法且確有必要,能與有關法規、規章協調、銜接,未發現其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內容和程序。
六、實施期限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