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濠江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
審核操作辦法(修訂)
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著力解決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據國家、省、市住房保障有關規定、《濠江區政府工作會議紀要》(2012年第六期)精神,特制定本操作辦法: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認定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汕頭市居住證》,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兩年以上,或與轄區內企業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的新職工;
2、在本市無自有房產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
3、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因家庭發生重大災害、重大事故,或者因家庭成員傷亡、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收入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而出售房產的除外);
4、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濠江區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480元/人)5倍;
5、家庭成員必須符合計劃生育有關政策規定,違法生育的家庭已按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理;
6、已申請廉價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且審核符合條件正處在輪候的家庭,經申請人申請,可直接列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并優先安置;
7、其他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政策規定的條件。
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政府投資籌集(向企業租用房源)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屬于企業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的可以向本企業提出;
2、申請社會力量投資籌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屬于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的,可以單獨或者由所在單位統一收集后向出租人提出。
三、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審核程序
1、公共租賃住房產權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上述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認定標準進行初審后,送區住房保障中心。
2、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中心在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所在地或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
3、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配租對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與產權人或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期限為1年。
4、實物配租后產權人或出租人應當將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以及承租人的相關信息造冊報區住房保障中心備案。
四、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和后續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月租金為3元/㎡。
2、政府投資籌集或租用的房源,租金由所在企業代收后上繳區財政專戶,社會力量投資籌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產權自行征收。
3、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動態管理,產權人或出租人應當每季度將承租人變動情況報區住房保障中心備案。
濠江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