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頭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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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金平區、龍湖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稱經適房)是指由政府統一組織建設和銷售,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經適房只能由購房人(產權人,下同)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住,除本辦法規定情形外,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閑置和擅自改變住房用途。除購房按揭外,經適房不得進行抵押。
第四條 購買經適房滿5年(從取得全額購房發票之日起計算,下同)并取得經適房不動產登記證件的,購房人可以按以下規定交納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后,進行上市交易或辦理完全產權的不動產登記證件:
(一)購買經適房后由于贈予、法院判決、購房人婚姻情況發生變化等原因取得其他房產,或購買經適房之前已經擁有住房的,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適房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二)購買經適房后又購買其他住房的,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適房差價的10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三)除本條第(一)、(二)項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適房差價的2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按照上市交易時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基準房價確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適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購買經適房不滿5年的;
(二)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圍的;
(三)未按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補繳土地收益價款的;
(四)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六條 購買經適房滿 5年,如需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購房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明、戶口簿、購房合同、全額購房發票、經適房產權證等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并核定應補交相關價款;
(三)購房人到指定銀行補交相關價款,將補交價款全額繳至汕頭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四)購房人憑市住房保障部門的審核意見、補交價款的相關證明、身份證明、經適房產權證等材料到市不動產登記部門核發不動產登記證件或到房產所在地的房產交易機構辦理產權交易轉移登記手續,市住房保障部門的審核意見應當包括購房人是否已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政府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
購房人向市不動產登記部門重新核發不動產登記證件,土地性質屬劃撥的轉為出讓。
第七條經適房上市交易,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上市交易時申報出售的價格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政府不予回購。
第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可按原價格回購:
(一)購房人自愿退出經適房,交由政府回購的;
(二)購買經適房不滿5年,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
(三)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有權回購,回購價格按照經適房原價格折舊每年扣減1.5% 計算,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一)將所購經適房私自轉讓、出租、出借或改變使用性質且二次以上告知3個月內拒不改正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適房的,除按本條回購外,同時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三)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折舊年限從購房人簽訂經適房買賣合同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回購經適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購房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明、戶口簿、購房合同、全額購房發票、經適房產權證等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入戶查勘,了解房屋狀況,確認產權人結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和物業管理等費用;
(三)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審定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與產權人簽訂回購協議,支付購房款;
(四)市不動產登記部門憑回購協議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將回購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市住房保障部門名下,并在不動產登記證書上注記“公共租賃住房”字樣。
因購房人非自愿因素需予以回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下達回購經適房通知,告知回購理由、回購價格及遷出期限,遷出期限為3個月。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遷出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在其遷出后1個月內付清房款,并配合辦理有關產權轉移。購房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遷出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政府回購經適房的,對購房人投入經適房的室內裝飾裝修等費用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回購的經適房作為公租房房源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配租。
政府回購經適房所需資金,由市財政部門依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從市本級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 經適房購房人在補交相關價款后上市交易的,按規定繳納房地產交易環節的相關稅費;政府回購經適房作為公租房過程中所涉及市級權限內的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免交,相關稅收依法依規減免。
第十四條 對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經適房家庭,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其經適房;房屋租賃備案管理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其經適房的租賃備案,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該家庭取得其他房屋的權屬登記。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
經適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將已購經適房上市交易的,從申請上市交易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第十六條 各區縣、單位自建經適房上市交易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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