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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濠江區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辦法》的通知(汕濠住建〔2022〕17號、汕濠住建規202201號)
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公安分局: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規范我區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管理和發放,根據《汕頭經濟特區城鎮公租房保障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204號)等規定,我局制定了《濠江區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濠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4月29日
濠江區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規范我區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管理和發放,根據《汕頭經濟特區城鎮公租房保障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20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的住房保障租賃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家庭提供貨幣補助,以增強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二)本辦法適用于濠江區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的發放。經審核具備租賃補貼領取資格的保障對象,由濠江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發放租賃補貼。
(三)濠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濠江區房屋管理所(區住房保障中心)負責租賃補貼的具體工作。
二、租賃補貼的發放標準
租賃補貼以戶為單位,每戶每月補貼金額按下式計算:
補貼額=租金補貼標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保障標準-現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調節系數×補貼系數。
其中:
(一)租金補貼標準:2022年度的租金補貼標準為15元/平方米。以后年度,另行公布。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保障標準:2022年度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保障標準為15平方米。以后年度,另行公布。
(三)家庭人口調節系數:1人戶按2計,2人戶按2.5計,3至5人戶按實際人數計,5人以上(不包括本數)戶按5計。
(四)補貼系數
租賃補貼按保障對象家庭情況實行分檔補貼。持有《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汕頭市國有(集體)企業困難職工優待證》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的保障家庭,補貼系數為1.2;保障家庭成員中有撫恤優撫對象或見義勇為人員的,補貼系數為1.5;非上述保障家庭,補貼系數為1。
三、租賃補貼的發放方式
(一)租賃補貼協議期為5年,自簽訂協議次月起計算,至協議期結束為止。
(二)租賃補貼原則上按季度發放,并在當季季末發放完畢。
(三)租賃補貼采用銀行轉賬方式直接把補貼資金劃入保障對象提供的銀行賬戶。
四、租賃補貼資金的撥付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租賃補貼資金年度預算計劃,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按程序審核后將租賃補貼資金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報區人大批復預算后將補貼資金一次性下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五、租賃補貼發放程序
(一)申請人按規定要求提交申請書、家庭成員及其戶籍狀況、收入狀況、住房狀況和其他財產狀況等材料。申請公租房保障經核準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區房屋管理所(區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請人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后,通知其簽訂租賃補貼協議。
(二)申請人在接到通知的15天內與區房屋管理所(區住房保障中心)簽訂租賃補貼協議,并提交身份證、銀行賬戶復印件(原件供校核)等有關材料。
(三)區房屋管理所(區住房保障中心)審核相關材料,并根據保障對象家庭情況計算、確定應發補貼金額,形成清單報區財政局。
(四)區財政局根據經區房屋管理所(區住房保障中心)核準后提交的用款申請資料,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保障對象銀行賬戶,并由區房屋管理所(區住房保障中心)建立補貼發放臺賬。
(五)區房屋管理所(區住房保障中心)按規定將租賃補貼發放情況上網公開。
六、相關規定
(一)租賃補貼協議由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或監護人簽訂。申請家庭簽訂協議有困難的,可聯系區房屋管理所(區住房保障中心)派人協助。
(二)租賃補貼應當用于租賃住房。申請人簽訂租賃補貼協議時,需承諾將租賃補貼作租賃住房使用。
(三)申請人逾期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在接到通知的15天內簽訂協議的,視為放棄公租房保障資格。
(四)用于領取補貼的銀行賬戶應為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或監護人在中國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賬戶憑證的復印件應當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因當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有誤導致劃款不成功的,由區房屋管理所(區住房保障中心)通知保障對象在1天內補正銀行賬戶后重新劃款;保障對象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應當在下一季度補貼發放前補正,相應補貼款合并于下一季度發放,否則自其補正銀行賬戶次月起重新計發補貼。
(五)區房屋管理所(區住房保障中心)應當采取定期核查或隨機抽查的方式核查租賃補貼保障對象的家庭情況。保障對象應當積極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做好核查工作,不如實申報家庭情況、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資料或提交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可暫停其租賃補貼待遇,當季補貼不予發放且不再補發,其后按規定補齊資料的,自審核合格的次月恢復發放補貼;經催告10天后仍不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可取消其保障資格并停止保障待遇。
(六)租賃補貼保障對象被列入核查范圍且核查工作尚未完成的,應暫緩發放其當季度租賃補貼。核查工作完成后,符合公租房保障準入條件的,暫緩發放的補貼合并在下一季度予以補發;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準入條件的,應當取消保障資格并停止保障待遇,暫緩發放的補貼不予發放。
核查期間被核查對象對認定結論有異議的,經申辯異議成立的,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計發補貼。
(七)保障對象因家庭情況發生變化,變化后每月補貼金額增加的,自其申報變化并經審核合格的次月起重新計發其租賃補貼;變化后每月補貼金額減少的,自其發生變化的次月起重新計算發放其租賃補貼。對沒有及時申報變化,導致已發放補貼超出其應發補貼額的,超出部分由區房屋管理所(區住房保障中心)在下一季度發放租賃補貼時予以扣除。
(八)保障對象自愿放棄保障資格,停止領取租賃補貼的,應當向區房屋管理所(區住房保障中心)提交書面聲明,經確認后終止保障資格并停止保障待遇,不再發放當季租賃補貼。
(九)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租賃補貼的,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處理,并記入公租房保障誠信記錄。
七、附則
(一)租賃補貼的租金補貼標準、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補貼系數等指標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適時調整,以公告為準。
(二)撫恤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的認定,以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公安部門意見為準。
(三)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省、市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以往有關租賃補貼發放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