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國資〔2024〕43號
高新區管委會、綜保區管委會、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管委會、海灣新區管委會,各區(縣)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汕頭監管分局轄內各監管支局,市金源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為發揮財政資金的積極扶持作用,緩解企業短期資金周轉壓力,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規范汕頭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汕頭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汕頭市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國資委)。
汕頭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汕頭市財政局
汕頭市自然資源局
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汕頭市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汕頭監管分局
2024年5月15日
汕頭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的精神,積極發揮財政資金扶持作用,緩解企業短期資金周轉壓力,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設立汕頭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下稱融資專項資金)。為做好融資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專項資金是指專門為汕頭市行政區劃內符合合作銀行續貸條件、存在還貸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提供短期周轉的政策性資金。
第三條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為主任,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汕頭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汕頭監管分局等單位為成員的汕頭市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負責融資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和風險管理,協調各合作銀行,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定期聽取融資專項資金運行情況報告等工作。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國資委,負責監督管理工作。各成員單位職責以下:
(一)市國資委:負責與汕頭市金源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下稱金源公司)簽訂委托協議,委托金源公司負責融資專項資金的管理和運營;督促金源公司完善內部審批流程和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范運作,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發揮資金的效用;加強對融資專項資金的監控,聯合有關部門對融資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二)市財政局:負責牽頭籌集資金,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配合有關部門對融資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績效評價等監督檢查工作。運營結束后,收回運營資金及收益。協調各合作銀行,加大宣傳力度,加快推動合作銀行開展融資專項資金支持企業融資業務。
(三)市自然資源局:開通“綠色通道”,加快抵押登記查詢,優化融資專項資金支持企業融資涉及的不動產抵押登記流程,確保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抵押物的抵押注銷和抵押登記手續。
(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通“綠色通道”,加快質押登記查詢,優化融資專項資金支持企業融資涉及的質押登記流程,確保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抵押物的質押注銷和質押登記手續。
(五)中國人民銀行汕頭市分行:進一步推進汕頭社會征信和金融服務一體化系統建設,抓好金融風險防控,維護金融穩定,營造良好金融生態環境。支持金源公司對有融資需求的企業依法依規開展征信查詢。
(六)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汕頭監管分局:支持各合作銀行開展融資專項資金轉貸業務,督促轉貸業務的穩健運行。
如國家或地方政府對上述部門的職能進行調整的,則相關事務由新的職能部門承接辦理。
第四條 金源公司負責籌集部分資金,開立融資專項資金專用賬戶,負責融資專項資金日常管理和運營。與相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合作銀行收到還貸資金后,在期限內無條件將還貸資金轉回融資專項資金專用賬戶,并對違約責任進行具體約定;負責資金使用的審核、審批、撥付、跟蹤、回收等。
第五條 經市政府批準,市財政局和金源公司籌集資金設立融資專項資金,資金規模10億元,分期籌集,首期資金2億元已由金源公司出資,專項用于對已通過銀行審核符合續貸條件的企業提供短期融資。融資專項資金運營結束后,資金按原渠道歸還。
第六條 融資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高效運轉、封閉運作、專款專用”的原則。
(一)融資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作、獨立核算,保證資金安全;
(二)金源公司做好月度資金使用計劃,合理控制規模,使用計劃報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三)資金使用期限對非上市公司原則上最長不超過7個工作日,對上市公司原則上最長不超過14個工作日,由合作銀行承諾按時歸還,保證資金及時回籠、循環使用,提高周轉效率;
(四)融資專項資金可根據市政府扶持方向適當傾斜,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五)融資專項資金實行總量控制,如無法同時滿足企業需求時,按照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選定扶持企業;若出現多家企業同時申請的情況,則未享受過本專項資金扶持的企業優先。
第七條 扶持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非上市公司
1.在汕頭市行政區劃內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經營和納稅、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法人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
2.符合合作銀行續貸條件,且合作銀行承諾在7個工作日內發放續貸資金的企業;
3.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無不良資信記錄。
(二)上市公司
1.在汕頭市工商登記注冊的實體經濟領域優質A股上市公司,包括高新技術企業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從事傳統產業和現代供應鏈等領域的上市公司;
2.符合合作銀行續貸條件,且合作銀行承諾在14個工作日內發放續貸資金的企業;
3.實際控制人無重大違法違規和重大失信記錄;
4.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無不良資信記錄。
第八條 金源公司根據委托協議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優先選擇信貸審批權限較大、貸款余額較大的銀行進行合作。
第九條 合作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汕頭市注冊成立或設有分支機構,且有一定信貸審批權;
(二)與金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自愿履行協議義務,并承諾無條件按時足額歸還融資專項資金;
(三)具有健全的信貸管理制度,貸款風險防控能力較強;
(四)有足夠的信貸額度,確保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
(五)續貸放款速度快,對非上市公司最長不超過7個工作日、對上市公司最長不超過14個工作日。
第十條 合作銀行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制定轉貸業務操作規程,確保融資專項資金安全完整;
(二)完善內部業務流程,切實提升資金周轉效率;
(三)優化內部考核機制,加大融資專項資金的推廣力度;
(四)指定專人負責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每季度向管委會辦公室報送轉貸業務開展情況。
第十一條 資金使用額度:對非上市公司單筆融資專項資金使用額度應控制在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以內,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對上市公司單筆融資專項資金使用額度應控制在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以內,原則上不超過1億元。
第十二條 使用期限:對非上市公司單筆資金使用期限原則上最長不超過7個工作日;對上市公司單筆資金使用期限原則上最長不超過14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資金使用費和費率:為充分提高融資專項資金的周轉效率,采用差異化收費方式,資金使用前二天的日綜合費率為4.35%;第三天起日綜合費率為0.4‰。融資專項資金使用時間最短為一天,資金的使用、續貸、還款流程在一天內完成的,按一天收取資金使用費。
第十四條 費用收取方式:資金使用費在歸還還貸資金時一并收取。
第十五條 運營費用:金源公司出資部分的資金使用費及產生的利息,在扣除繳納稅費后歸該司使用;市財政出資部分按實際收到資金使用費的60%計提為金源公司運營費用,由該司每季度向財政局申請核撥。
第十六條 風險準備金:市財政出資部分的資金使用費及產生的利息,在扣除繳納稅費和運營費用后,結余部分轉作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的使用在融資專項資金開始運營后,根據實際情況由管委會審議確定。
第十七條 融資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負責總體監控、總量調度。
第十八條 融資專項資金必須專項用于對符合合作銀行續貸條件的企業提供轉貸資金周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合作銀行按月向金源公司提交擬使用融資專項資金的企業名錄及用款計劃,金源公司根據業務實際需要做好月度資金使用計劃,并報管委會辦公室備案。項目結余或閑置資金應及時歸回專用賬戶。
第二十條 企業按照合作銀行續貸相關要求,應提前在貸款到期30天前向合作銀行提出申請,并按金源公司和合作銀行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合作銀行負責審核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續貸條件,確定是否予以續貸,是否符合融資專項資金使用條件。對于同意續貸的企業,合作銀行在《汕頭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申請表》上簽字蓋章,連同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報送金源公司。
第二十二條 金源公司收到銀行遞交的材料后,按照《金源公司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文件要求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經金源公司審核同意后,按合作銀行的資金劃撥通知將資金劃入合作銀行指定賬戶。
第二十四條 合作銀行收到還貸資金后,原則上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非上市公司最長不超過7個工作日、上市公司最長不超過14個工作日)將該還貸資金和資金使用費一并轉回融資專項資金專用賬戶,完成資金使用流程。
第二十五條 每筆業務完成后,金源公司應將資金使用、收回全流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成冊、留檔備查,并每月向管委會辦公室報送資金使用及收回情況明細表。
第二十六條 建立信息報送機制。金源公司每季度統計專項資金運營情況及合作銀行貸款數據,報送管委會辦公室。當融資專項資金出現風險時,應及時向管委會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立定期審計機制。金源公司每年向管委會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資金專項審計報告。市國資委對政策執行效果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 建立風險控制機制。管委會各成員單位、金源公司、各合作銀行對使用融資專項資金可能出現風險的情形應及時預警。當合作銀行收到還貸資金后,非上市公司在7個工作日內、上市公司在14個工作日內未將該還貸資金轉回融資專項資金專用賬戶時,合作銀行應根據合作協議約定條款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一)申請企業必須對提交的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采取虛報、瞞報、騙取專項資金的,一經發現,不再列為扶持對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對合作銀行出現以下情形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分別采取取消合作資格、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
1.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自身信息優勢,私自向申請使用融資專項資金的企業收取額外費用、或變相調節融資專項資金使用指標的;
2.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審核把關不嚴、違反規定操作程序致使融資專項資金發生損失的;
3.由于合作銀行單方面原因而導致融資專項資金不能按時收回、或合作銀行未能足額歸還融資專項資金的。
(三)金源公司相關人員在融資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融資專項資金發生損失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 融資專項資金運營期限為3年,3年后根據政策變化和市場需求情況,評估后上報市政府研究決定是否繼續運營。
第三十一條 在融資專項資金運營期間管委會可根據政策變化和市場需求情況向市政府申請停止融資專項資金運營。運營結束后收益按出資比例分享。
第三十二條 合作銀行不能因企業使用融資專項資金而降低該企業在銀行的風險分類評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再重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