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的精神,積極發揮財政資金扶持的作用,緩解企業短期資金周轉壓力,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2016年市政府批準設立汕頭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等七部門聯合出臺了《汕頭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汕市財工[2016]148號),市國資委于2019年、2021年先后兩次對資金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
為進一步優化汕頭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政策,主動適應企業轉貸最新需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國資委牽頭市財政局等六部門起草了《汕頭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金融改革發展“十四五”規劃》的通知(粵府〔2021〕48號);
(三)《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四)《汕頭經濟特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三、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包括三十四條內容。
第1-3條介紹了《辦法》的編制依據,對融資專項資金進行釋義,明確汕頭市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第4-5條明確融資專項資金的籌集和設立。
第6條明確融資專項資金管理的原則。
第7-10條明確扶持企業的認定條件,合作銀行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承擔的義務。
第11-16條明確融資專項資金的使用額度、使用期限、資金使用費和費率、費用收取方式、運營費用和風險準備金。
第17-25條明確融資專項資金的管理、申請、審核、使用、劃撥、還貸和備案的程序。
第26-29條明確信息報送機制、定期審計機制、風險控制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第30-34條明確對融資專項資金開展動態運營管理,明確《辦法》的解釋權、實施時間和有效時間。
四、主要特點
1.延續實施融資專項資金惠企政策。2021年開展融資專項資金業務以來,未出現資金拖欠、違規等情況,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該項惠企政策措續實施至2027年5月31日,期限為3年,能夠繼續幫助企業順利度過資金困難期,助推地方經濟的發展。
2.規定融資專項資金實行總量控制。如無法同時滿足企業需求時,按照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選定扶持企業;若出現多家企業同時申請的情況,則未享受過本專項資金扶持的企業優先。
3.規定了資金申請流程。企業按照銀行續貸相關要求,提前30天向銀行提出申請,并按提交相關資料。經銀行和市金源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審核同意后,資金劃入銀行指定賬戶,完成貸款還貸程序。
4.明確了單筆融資專項資金使用額度上限。對非上市公司單筆融資專項資金使用額度應控制在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以內,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對上市公司單筆融資專項資金使用額度應控制在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以內,原則上不超過1億元。
5.規定了融資專項資金使用期限。資金使用期限對非上市公司原則上最長不超過7個工作日,對上市公司原則上最長不超過14個工作日,由銀行承諾按時歸還,保證資金及時回籠、循環使用,提高周轉效率。
五、實施時間及其他說明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再重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