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關于吊銷不辦理稅務登記且逾期不改正企業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公告。據悉,我區有40家企業逾期并未辦理稅務登記,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后,上述企業仍不改正,已構成了不辦理稅務登記且逾期不改正的違法行為,區市場監管局將對其營業執照依法予以吊銷。
公告全文
經查:汕頭市濠江區宏昌經營部等40家企業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規定,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后,上述企業仍不改正,已構成了不辦理稅務登記且逾期不改正的違法行為,我局將對其營業執照依法予以吊銷。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本局已于2020年4月23日在濠江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了聽證公告,依法履行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程序,告知當事人有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該批企業未主張上述法定權利。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上述企業給予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本處罰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汕頭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