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物流行業各經營者:
針對近期我市有個別物流企業出現串通漲價意圖,我市市場監管部門迅速采取措施制止和糾正了價格違法行為。為進一步加強物流市場價格監管,規范市場價格行為,確保市場競爭秩序公平有序,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及《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對我市物流行業經營者鄭重告誡如下:
一、嚴格執行價格法律法規
(一)要嚴格執行價格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二)要依據成本費用和市場供求合理制定價格,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不得濫用自主定價權,進行不正當的價格競爭;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
(三)按規定明碼標價,在營業場所、相關網站公示服務項目、價格標準等內容,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進行交易,實施價格欺詐。
(四)建立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經營成本,切實加強價格自律,主動糾正價格方面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規范自身價格行為。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
三、相關法律責任
(一)《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加強對物流行業的價格監督檢查、巡查力度。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達成壟斷協議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