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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對象和條件 特別說明 1.勞務派遣單位應以與其直接建立勞動關系人員作為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范圍,即應將與其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由其發放工資并參加社會保險的自有員工、被派遣勞動者作為整體申請享受穩崗返還。 2.依法開展承攬、外包業務招用的勞動者計為自有員工,但存在“假外包、真派遣”情形涉及的人員不得計為自有員工,且不得享受穩崗返還。勞務派遣單位應對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管理的指導意見》(粵人社規〔2020〕43號)第三部分第(九)項規定的情形,主動從自有員工中剔除屬于“假外包、真派遣”人員。 3.勞務派遣單位自有員工和被派遣勞動者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享受穩崗返還。 4.派遣至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者不在穩崗返還政策覆蓋范圍之內,不納入穩崗返還資金計算。 二 返還標準 三 資金分配 四 資金用途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享受的穩崗返還資金,可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以及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支出。 五 申領方式 勞務派遣單位依申請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勞務派遣單位應登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鏈接的“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系統,按要求填報(或上傳)相關材料,具體包括: (一)勞務派遣單位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申報審核表(含承諾書)及用工花名冊(表格模板支持在線下載和上傳); (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書面勞務派遣合同(協議); (三)用工單位出具的“關于申領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告知函及回執”。 六 資金撥付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勞務派遣單位穩崗返還資金申請,核實勞務派遣單位符合政策享受條件后,按政策規定將核定的穩崗返還資金發放至勞務派遣單位申報時提供的銀行帳號。 勞務派遣單位收到穩崗返還資金后,應將用工單位應享受資金在15日內全額撥付至用工單位,用工單位應于收到資金15日內出具書面資金到賬確認函送勞務派遣單位存檔。勞務派遣單位應于收到核發的穩崗返還資金后60日內將資金撥付憑證掃描件上傳廣東省失業保險穩崗返還信息系統備案。 特別說明 1.勞務派遣單位因用工單位注銷、用工單位明確拒收穩崗返還資金等特殊情形導致無法撥付資金的,應將無法撥付部分資金于收到核發的穩崗返還資金后60日內主動退回基金,并將書面情況說明上傳至廣東省失業保險穩崗返還信息系統。 2.勞務派遣單位未提出申請但通過“免申即享”方式獲得穩崗返還資金的,應在收到資金后的30日內,主動報告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全額退還收到的穩崗返還資金,退還資金后可依申請享受穩崗返還。 3.勞務派遣單位應建檔保管穩崗返還資金撥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自有員工工資表等)資料,以備核查。 七 違規責任 (一)勞務派遣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要求其退回相應部分資金,并取消該勞務派遣單位下一穩崗返還年度資金申領資格: 1.未按規定使用穩崗返還資金的; 2.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將涉及被派遣勞動者的穩崗返還資金全額撥付實際用工單位的; 3.因用工單位原因導致無法撥付資金,未于收到穩崗返還資金后60日內將相應資金主動退回基金的; 4.未按規定時間將資金撥付憑證掃描件上傳廣東省失業保險穩崗返還信息系統備案,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醒仍未備案的。 (二)未經許可(或依法備案)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或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資質已經失效、過期仍繼續經營勞務派遣的相關單位,通過“免申即享”方式獲得資金并經查實的,取消該單位下一穩崗返還年度“免申即享”領取資格,相關單位應將已發放資金中除自有員工以外的其余部分資金退回基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三)勞務派遣單位通過虛假承諾、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將本單位自有員工和勞務派遣員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納入申領范圍領取了穩崗返還資金并經查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要求其退回已發放資金;符合《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置。 (四)勞務派遣單位通過“免申即享”方式獲得穩崗返還資金未在規定時間主動退還并經查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要求其退回資金,并將有關信息推送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職能部門;如責令退還資金后仍在政策實施年度內,勞務派遣單位可通過依申請方式申領穩崗返還資金。 八 業務聯系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勞務派遣單位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公示和發放(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方式見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