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府科〔2017〕85號
關于印發《汕頭市科技計劃項目醫療衛生
類別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相關院校、醫療衛生單位、區縣科技局:
現將《汕頭市科技計劃項目醫療衛生類別工作指引(試行)》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區縣以下醫療衛生單位由各區縣科技局轉發通知。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及問題,歡迎及時向市科技局社農科反映。
汕頭市科學技術局
2017年6月15日
汕頭市科技計劃項目醫療衛生
類別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立項和結題驗收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放管服”相關要求及汕頭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相關辦法,針對醫療衛生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工作指引適用于市科技局主管的汕頭市醫療衛生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及結題驗收工作。
第三條 堅持提高公信力、提升質量、“放管服”相結合,堅持更好發揮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把關作用,突出社會效益,提高服務效率,確保項目質量和完成進度。
第二章 申報
第四條 申報對象為我市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等單位。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以及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投入能力和管理制度。
第五條 采用常年申報與集中評審方式。市科技局常年接受申報,申報項目數量超過20項或出現特殊應急情況的,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評審。至少每三個月組織一次評審。
第六條 項目成果須有具體的體現形式,如專利、軟件著作權、論文(SCI收錄論文;博/碩士學位論文;最新版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或者中國科技核心期刊的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下同,前兩者簡稱核心期刊)、標準、研發報告、設備、產品、裝置、材料等。
第七條 設立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及自籌經費項目。
第八條 申請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必須已啟動了相關研發活動,其項目成果必須是申請相關專利1項及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1篇或以上,或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2篇或以上項目。為鼓勵基層醫護人員開展科研,非三級醫院申報者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1篇即可。且符合以下研究方向之一:
(一)國家和省、市科學與技術發展規劃。重點支持常見病與多發病(惡性腫瘤、心腦血管系統疾病、內分泌與代謝性疾病、精神疾病以及小兒、婦女常見疾病等)的早期診治、基礎性和臨床應用性研究、社區干預等疾病防治技術、職業病防治技術研究等;
(二)支持人口健康與生育調節技術研究,計生及生殖健康技術推廣應用;
(三)國家、省和市有關文件要求支持的領域。
第九條 財政資金支持額度。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每個項目資助最高不超過6萬元。醫療機構每個項目資助最高不超過4萬元;市科技局根據試行情況,適時調整財政支持總預算。當年度財政安排預算有節余的,市科技局可按比例提增項目資金支持或結轉于次年使用。
第十條 限于年度財政支持資金總額問題,財政資金支持項目,汕頭大學醫學院年度內最多可申報6項(不包括附屬醫院),三甲醫院年度內最多可申報4項,其他科研和醫療衛生機構年度內最多可申報2項。以下情況不受本單位上述數量限制:
(一)獲得市委市政府以上獎勵的個人(原則上全市年度內不超過6項);
(二)經過3位不同單位醫療衛生領域市管專家聯合簽名書面推薦(全市年度內不超過6項,年度內每位市管專家僅能推薦一項)。
第十一條 自籌經費項目用于鼓勵在本地區有較好科研優勢的科室和醫務人員在醫療技術、醫療方法、護理技術等方面的創新探索和臨床應用研究。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同一年度只能申報1項財政資助或自籌經費項目。
第十三條 同一項目不能同時申報財政資金支持和自籌經費項目。
第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則上不得申報:
(一)項目承擔單位前三年內累計出現5個(含)以上項目驗收不合格,或出現項目驗收不合格數占立項項目總數超過40%(含),或主動終止結題數占立項項目總數超過30%(含)的,將取消其往后二年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資助經費的資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承擔2項(含2項)以上在研項目的負責人;
(三)項目負責人存在省、市科技計劃項目逾期未結題等其他不宜承擔項目問題;
(四)在專項資金審計過程中發現重大違規行為的;
(五)項目已獲得各級科技計劃立項并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按上級規定需匹配地方資金的項目或結轉項目除外);
(六)被列入科技信用黑名單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十五條 申報需提供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任務書)(模板見附件1);
(二)可行性報告(模版見附件2);
(三)項目查新報告(可選,提交可加分);
(四)項目參與人員職稱證明材料;
(五)誠信守紀承諾函(模版見附件3);
(六)認證證書、檢測報告等相關材料;
(七)項目承擔單位年度基本情況表及單位機構代碼證(由申報單位每年統一一次性提供,模板見附件10)。
所有書面材料一式6份(自籌經費項目一式4份)并用A4紙按順序合并裝訂成冊,對每一頁面依序連續編寫頁碼(手工或打印編寫頁碼)。
第十六條 項目組織申報和受理。采用網上填寫申請書和提交書面材料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項目申請單位通過在市科技局信息網或“汕頭市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申報,在線填寫《汕頭市醫療衛生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任務書)》(模板見附件1),打印書面材料,依據以下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同意后,加蓋本單位公章,由本人或本單位科研部門統一匯總后報送到市科技局業務受理窗口:
(一)三級醫院和汕大醫學院附屬醫院由其學術專家委員會審核。
(二)沒有設立學術專家委員會的市級申報單位由本單位組織3位高級職稱醫療衛生專家審核。
(三)區縣以下的申報單位,由市科技局指定的學術專家委員會審核。
由于網絡故障、建設原因,根據市科技局通知,可直接采用書面申請及審核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項目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則審核不予通過:
(一)存在本工作指引規定不得申報的情形;
(二)項目未按第十六條規定審核推薦,或是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同一項目通過變換名稱等方式重復申報。
第三章 評審和立項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評審工作,采用委托評審或會議評審進行。
第十九條 自籌經費項目根據《汕頭市醫療衛生科技計劃項目專家評審表》(模板見附件4),由市科技局抽取三位專家評審,成績合格者,在申報單位公示7個工作日后,由市科技局相關科室直接上報局領導同意,即予立項。
自籌經費項目中的護理技術專項,由市科技局委托汕頭大學醫學院或三級醫院學術專家委員會評審并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由市科技局組織5位專家(包括一位財務專家)進行會議評審、擇優立項。成績合格且因資金總額原因而無法獲得財政資助的,根據其意愿,可以轉為自籌經費項目立項。
第二十一條 項目下達和簽訂項目任務書。對經同意的立項項目,由承擔單位打印紙質《汕頭市醫療衛生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送市科技局審核蓋章。項目執行期為我局項目下達文件日期起算。
第四章 驗收結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結題以任務書為基礎,突出社會效益,由市科技局組織對任務書中的研發內容、任務指標、經費使用等情況按照《汕頭市醫療衛生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題評分表》(模板見附件5)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任務完成后6個月內須提出驗收結題申請,任務提前完成的,可提前申請。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結題的項目,須在任務書到期前3個月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請,獲批后才能延期結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后達到以下條目之一可以申請直接結題:
(一)獲得臨床批復;
(二)取得新藥證書;
(三)取得發明專利授權;
(四)論文被SCI收錄;
(五)以此項目培養研究生,答辯通過的研究生論文(博士或者碩士);
(六)開展臨床新技術填補粵東空白并應用臨床5例以上;
(七)成果已被省、市科技部門相關文件肯定的項目。
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請結題,財政資金支持項目須同時提交決算表(模板)和資金使用明細臺賬,由市科技局業務科室于7個工作日內直接審核,必要時咨詢相關專家后,上報審批。
第二十五條 除第24條規定情況外,申請驗收項目數量超過5項或出現特殊應急情況的,市科技局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結題驗收工作,至少每三個月組織一次。
第二十六條 自籌經費項目按以下三種情況組織驗收結題,其結果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報市科技局備案,市科技局不直接組織。
(一)三級醫院和汕大醫學院附屬醫院由其學術專家委員會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結題。
(二)沒有設立學術專家委員會的市級申報單位由本單位組織3位高級職稱醫療衛生專家1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結題。
(三)區縣以下的申報單位,由市科技局指定的學術專家委員會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結題。
第二十七條 驗收結題須提交的材料:
(一)項目會議驗收或材料驗收結題書(模板見附件6);
(二)項目任務書復印件(蓋章);
(三)項目立項文件復印件;
(四)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模板見附件7);
(五)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的審計報告或經費決算表(模板見附件8、附件9)、項目財務明細賬;
(六)相關成果及證明材料,其中包括技術指標、知識產權、財務等證明材料;
(七)誠信守紀承諾函(模版見附件3)。
市科技局根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及任務書規定,可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對每一個財政資金支持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專款專用,對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建立輔助明細臺賬,確保項目接受財務檢查時能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財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 財政資金支持項目承擔單位應規范項目資金支付管理,對向本單位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支付的單筆金額超過1萬元的經費開支,必須通過開戶銀行轉賬結算,否則不予納入項目投資額的核算范圍。
第三十條 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總金額低于10萬元(不含10萬元)的項目,可以通過書面審核材料驗收方式進行,由市科技局抽取3位專家(含1位具有一票否決權的財務專家)進行審查,形成意見; 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總金額高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由市科技局采用會議驗收的形式進行,抽取5名專家(含1位具有一票否決權的財務專家)形成項目驗收結題意見。
第三十一條 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驗收不通過:
(一)總體上完成任務書指標不到80%的;
(二)提供虛假文件資料及數據的;
(三)專家組評審認為項目進展與預期成果差距較大;
(四)專家組或市科技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驗收結題不通過的,整改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整改完畢后,項目承擔單位可重新提交驗收結題申請。第二次驗收仍不通過的,或者第一次驗收不通過結論形成之日起6個月未重新提出申請的,自動轉入終止結題程序處理。
第三十三條 通過項目驗收結題的,項目承擔單位須經業務系統提交修改完善后的項目驗收書電子文檔,打印紙質驗收書并蓋章上報。
第三十四條 通過項目驗收結題項目,結余資金按規定由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未通過驗收和整改后通過驗收的項目,或項目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考核監督
第三十五條 建立科技經費使用巡查制度。每年組織對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與使用情況開展檢查,了解項目單位和科研人員實施情況,加強督導,對存在違規行為的責成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的暫停項目實施。
第三十六條 懲處違規行為。申報單位及個人必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違規行為,可采取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必要時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或通報相關部門。出現明顯夸大和作假或者騙取財政專項資金行為,相關單位要倒查項目負責任人和主管部門有關人員的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情況。
第三十七條 對有重大突破的科技計劃項目,市科技局按規定優先推薦其申報各級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八條 市科技局業務咨詢電話:88426652,監督電話:88426648,受理有關違規違法情況投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項目結止及其他未盡事項,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有明確規定的,一并遵照執行。
第四十條 本工作指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并牽頭修訂完善。
第四十一條 本工作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