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登記知識問答
(一)我是汕頭戶籍居民,應到哪辦理婚姻登記?涉外、涉港澳臺、華僑的婚姻登記又在哪辦理?
答:當前我市共有36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戶口在南澳縣或各區街道的到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戶口在各區鄉鎮的到當地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辦理。汕頭戶籍居民與外國人、港澳臺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直接到國內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
(二)當事人雙方在汕頭工作,并買了房子,但戶口都不在汕頭,可不可以在汕頭辦理結婚登記?
答:不可以。《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三)外來務工人員能否在汕頭辦理結婚登記?
答:我國結婚登記適用的是戶籍地管轄原則。《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外來務工人員若雙方戶籍都不在我市,就不能在我市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男女雙方至少一方戶籍在我市,才能在我市辦理。
(四)國內居民辦理結婚登記要帶哪些證件和資料?
答:男女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自愿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到婚姻登記處各自填寫一份統一格式的聲明書);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
(五)國內居民辦理協議離婚要帶哪些證件和資料?
答:男女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本人的結婚證;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2寸單人彩照各2張。
(六)國內居民辦理協議離婚時,可否委托他人來辦理?
答:不可以。在民政部門和鄉鎮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男女雙方到場。如果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的意見不一致達不成協議的,應該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七)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收費標準是多少?
答: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每對收取工本費9元。
目前,金平和龍湖區已實行婚姻登記證書工本費由區政府買單。
(八)婚姻登記時需不需要提交婚檢證明?
答: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目前辦理婚姻登記不用提供婚檢證明。是否進行婚前健康檢查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九)身份證和戶口簿遺失,可用其他身份證件代替嗎?
答:當事人無法提交居民身份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十)持集體戶口和未落戶當事人可辦理婚姻登記嗎?
答: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本人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的,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十一)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登記,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遺失了,可以辦理離婚登記嗎?
答: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可憑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登記機關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同時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書面說明,該說明由登記機關存檔。
(十二)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發現身份證號碼與他人重碼,并已被他人先進行了登記,應該怎么辦?
答: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如發現身份證碼與他人重碼并已被先行登記,應當:(1)當事人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戶籍部門校對戶籍信息,若該當事人身份信息準確無誤,則由公安戶籍部門出具該當事人“身份證號唯一持有人”的書面證明。(2)婚姻登記機關可憑此證明,在核實該當事人與已登記的另一方當事人(通過婚姻登記機關查詢)不是同一人的真實情況后,依法依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十三)結婚證或離婚證丟失后當事人可到哪個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答: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十四)現役軍人應到哪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答: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根據《民政部、總政治部關于軍隊人員婚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組[2010]14號)規定,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1)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2)《軍官證》或《文職干部證》、《學員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軍人身份證件;(3)《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十五)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沒有取得身份證、戶口簿的,可以辦理結婚登記嗎?
答: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沒有身份證、戶口簿的,可以持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戶籍證明,替代普通居民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其他則按《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
(十六)當事人所持的身份證、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號碼”不一致可以辦理婚姻登記嗎?
答:當事人所持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號碼”內容不一致的,當事人應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項目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后,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十七)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當事人聲明不一致怎么辦?
答: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當事人聲明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十八)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結婚證的姓名嗎?
答:可以。當事人如果因為姓名變更,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當事人應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當事人變更姓名的證明材料,以及由當事人作出書面說明。
(十九)民政部門是否還可以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答: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方便群眾辦事創業要求,經與教育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銀監會等婚姻登記信息的主要使用部門充分協商,民政部制發了《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號),明確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臺公證事項和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等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以保障大陸居民及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如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依據、需要了解核對當事人婚姻登記情況的,可以通過開放信息核對端口、公函往來等多種方式,在部門間直接完成信息核對工作,不再需要當事人在婚姻登記信息使用部門和民政部門之間往返奔波,以切實減輕當事人辦事創業的負擔,真正將簡政放權要求落到實處。
(二十)內地居民在港澳臺地區依當地法律結婚,回內地后是否還需要向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答:內地居民在港澳臺地區依當地法律結婚,當事人回內地后可以直接使用該結婚證明,無需再到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十一)服刑人員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答: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二十二)當事人如何查詢自己的婚姻登記檔案?
答:民政部《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公民查詢婚姻登記檔案一般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查詢。
(二十三)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是什么?
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必備條件包括:(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結婚的禁止性條件包括:(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十四)什么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答:直系血親是指當事人之間有垂直的血緣關系,比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女之間。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向上推算,當事人源于相同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比如兄弟姐妹(含同父母的全血緣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的兄弟姐妹);伯、叔、姑與侄、侄女,舅、姨與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二十五)哪些情形屬于無效婚姻?
答: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達法定婚齡。
(二十六)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港澳臺居民、華僑及外國人應分別提供哪些證件和證明材料?
答: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2)香港居民身份證;(3)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2)澳門居民身份證;(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臺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2)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3)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出國人員、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1)本人的有效護照;(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以上當事人還須提交3張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照。
(二十七)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港澳臺居民、華僑及外國人應分別提供哪些證件和證明材料?
答: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為:(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為:(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華僑應當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為:(1)本人有效護照;(2)本人結婚證;(3)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為:(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以上當事人還須持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相片。
(二十八)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
答: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到婚姻登記機關要求辦理協議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婚姻登記機關不能為其辦理離婚手續。結婚登記制度是我國婚姻法確定的一項基本制度,結婚登記是國家確認婚姻關系依法成立的法定的、惟一的形式,男女雙方只有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其婚姻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其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法律保護。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不具備夫妻關系,因此不存在辦理離婚登記問題。
(二十九)在我國,夫妻離婚的法律途徑有哪幾種?
答:在我國,夫妻離婚的法律途徑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登記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一致協議,夫妻雙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經婚姻登記機關依法核準并發給離婚證,通過這種方式離婚的稱為協議離婚或登記離婚。如果夫妻雙方不愿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或者夫妻雙方不能自愿達成離婚協議,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終止婚姻登記,人民法院可依法制作準予離婚的調解書或作出離婚判決。
(三十)離婚后,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可以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更改嗎?
答: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當事人可以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必要時可以到公證機關對新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或向法院申請變更離婚協議。
(三十一)目前,我市是否可以進行預約婚姻登記?
答:全省婚姻登記預約系統已于2013年11月18日起啟用,當事人可直接登錄廣東民政婚姻網上預約系統進行預約(thhp://gdhy.gov.cn);或者通過登錄汕頭民政局網站鏈接版塊進入廣東民政婚姻網上預約系統進行預約。
2016年4月19日省開通了全省婚姻登記電話預約服務。凡需預約我省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補領結婚證、補領離婚證等業務的當事人,均可通過撥打電話02083912135進行預約(預約廣州市婚姻登記機關的請撥打電話2083177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