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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1日19時36分許,位于濠江區南濱路潮宏基總部大廈項目工地馬路對面一公共空地上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一般突發事件,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15萬元。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的有關規定,以及市安委辦《事故掛牌督辦通知》(汕安委辦督〔2020〕47號)的要求,濠江區政府成立了由區公安分局、區應急管理局、區住建局、區城管局、區總工會,以及事發所在地礐石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派員組成的濠江區“8·31”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展開全面調查。調查組邀請區監委派員參加。同時,聘請市應急管理協會2名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實地勘查、調查詢問、查閱資料和綜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件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認定了事件性質和責任,提出了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件涉及的有關情況
(一)涉及的地點
事發地點位于濠江區南濱路潮宏基總部大廈項目工地馬路對面一空置地塊內,其位置為現規劃中南邊片區02-04-13地塊內,面積8973平方米,其規劃為商業用地,現系國有存量用地,事發時處于空置狀況、事實上成為一片公共空地。據了解,該公共空地周邊建設項目的一些施工作業單位為方便施工作業,經常將建設項目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土方廢土、施工機械之類東西臨時堆放停放在該公共空地內。
事發現場狀況(圖1)
經現場勘查,由于事發時該地塊處于空置狀況,事實上成為一片公共空地,人員、機械等進出不設防。事發現場未發現設置有涉及施工作業的安全警示標志標識等安全警示標志,人員、機械等進出未有相關安全防護措施。
(二)涉及的單位
汕頭市高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邦公司”),系汕頭潮宏基總部大廈項目工程土石方挖運分包單位,住所:位于汕頭市濠江區河浦大道西南側二港洋西側地段新力達辦公樓204室,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成立于2017年1月9日,法定代表人為陳懷勇,經營范圍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工程項目施工,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粵)JZ安許證字〔2017〕043273,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編號為D344165376,有效期至2025年5月21日。
經查,高邦公司為專業承包單位,與汕頭潮宏基總部大廈項目施工單位中建五局簽訂了《汕頭潮宏基總部大廈項目工程土石方挖運分包合同》(合同版本號為201806105,合同編號10019D554SH),分包了該工程項目的大土方開挖及外運事項,合同工期為2019年12月15日開工,至2020年4月26日竣工。因受2020年疫情影響及“龍舟雨”天氣影響,工期經雙方協商決定實際土方外運完成時間順延至2020年7月19日。事發時,高邦公司的潮宏基總部大廈項目工程土方挖運已處于完成土方作業階段。高邦公司針對分包的土石方挖運工程編制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項目管理制度》《土方開挖現場管理制度》及《挖掘機安全操作規程》《班前安全活動制度》等制度,內容較為規范齊全。
高邦公司在該工程項目工地挖運土石方的施工作業時間為上午7時30分至12時00分,下午2時至6時。事發時,當天晚上高邦公司沒有布置晚上加班施工作業任務,在事發點現場周邊也沒有發現設置臨時燈光照明設備及配備現場地面指揮人員。
(三)涉及的人員
1.陳漢偉,事發時挖掘機操作員,系事發挖掘機車主,男,漢族,43歲,高中文化,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址:濠江區河浦街道潁川一橫巷十二號之二,身份證號碼為4405241977*******X,系高邦公司員工,主要負責潮宏基總部大廈項目施工工地路面現場管理工作,并于2020年2月29日與高邦公司簽訂了《機械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租用陳漢偉的小松PC360大型挖掘機用于路面、路基、挖運土石方施工,設備租賃起止時間暫定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實際使用日期以項目竣工為準,項目竣工后雙方自動解除合同租賃關系,合同中約定了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陳漢偉曾雇傭司機操作挖掘機,因工程收尾工作量少,為節省工錢,陳漢偉本人有時親自操作挖掘機。
陳漢偉于2020年5月7日取得中級挖掘機操作證書,證書編號為:2019JX08WJD05713,證書有效期至2023年5月。
2.事故死亡者。馬明普,男,漢族,54歲,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寧縣河底鄉西原村五組,身份證號碼:4103281966*******1,系高邦公司臨時雇傭雜工,從事汕頭潮宏基總部大廈項目施工工地路面衛生清理工作。
(四)涉及的機械。事發的機械設備為日產小松牌大型挖掘機,型號為PC360-7,產品編號為DZ5446,制品識別號為KMTPCO65C63Z54426,發動機編號為26836483,車主系陳漢偉。經查,事發時,該挖掘機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涉及的機械--挖掘機(圖2)
二、事件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一)事件發生經過
2020年8月31日晚19時許,陳漢偉吃過晚餐后,自己一人開車在潮宏基總部大廈項目工地周邊兜風,路過該工地馬路對面的事發點公共空地時,發現其土方臨時堆放點有一處圍欄出現缺口,便驅車前往察看,在進入土方臨時堆放點附近時,發現路面崎嶇不平有坑洞,車輛難以通行,此時發現附近地面有一塊鋼板(規格4000mm×2000mm×20mm,重量約1.26噸),就想用該鋼板來鋪墊路坑讓車輛可以通過。陳漢偉看到周邊暫停著自己的挖掘機,于是上去啟動該挖掘機,用挖掘機上配置的一條鋼絲繩將鋼板中間部位縛套起來后系掛在挖掘機鏟斗上,將鋼板吊起來,然后轉動和伸展挖掘機動臂將鋼板放下,準備鋪墊到地面坑洞上面。由于挖掘機工作產生的震動作用,加上地面崎嶇不平,系掛在挖掘機鏟斗上的鋼絲繩從挖掘機鏟斗上產生松動脫落,致使鋼絲繩所縛套抬吊起來的鋼板掉下傾倒,將不知道什么時候出現在挖掘機工作范圍內的馬明普壓倒在地上。
事發現場的鋼板,規格4000mm×2000mm×20mm,重量約1.26t(圖3)
(二)救援情況
事發后,陳漢偉立即操作挖掘機將鋼板吊開,并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報警。
19時45分左右,120醫護人員到現場進行搶救,在經120醫護人員搶救無效后,確認馬明普已無生命體征。
20時左右,陳漢偉將情況報告高邦公司管理人員紀傳忠和好友陳進雄過來幫忙,隨后到達現場的好友陳進雄幫忙撥打110報警。
20時12分左右,區公安分局法醫及礐石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進行處置,礐石派出所民警隨后將在場的有關人員帶到派出所協助調查進行詢問。
21時23分左右,礐石街道辦事接報后,立即派員到事發現場了解有關情況,協助相關涉事方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22時左右,區住建局接區總值班室通報后,于22時23分左右,區住建局領導及相關人員趕到事發現場了解有關情況。
22時05分左右,區應急管理局接區總值班室通報后,于22時28分左右,局主要領導及相關人員趕到事發現場進行勘查,要求相關方立即停止一切有關活動,保護事件現場,聯系死者家屬,同時,做好安撫穩定工作。隨后到礐石派出所了解核實相關情況。
(三)應急處理評估
事發后,濠江區政府高度重視,要求各有關部門派員到場了解相關情況,區應急管理局責成相關方要迅速查明原因、排查隱患、舉一反三,全面剖析。要求相關方妥善處理好死者家屬的安撫穩定和經濟補償工作。經多方協商,于2020年9月4日,車主陳漢偉和高邦公司與死者家屬分別簽訂了《協議書》《意外事故調解書》,由車主陳漢偉就馬明普被鋼板壓傷致死一事補償給死者家屬人民幣72萬元,高邦公司本著人道主義精神一次性支付給死者家屬人民幣43萬元,補償金額共計人民幣115萬元。
事發后,高邦公司能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對傷者進行搶救,保護事件現場,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基本到位。區政府總值班室、“120”醫務人員、礐石派出所、區公安分局、區住建局、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應急值守到位,應急響應迅速,及時派員趕到事故現場,開展緊急救援和現場勘查,協助事發相關單位及車主做好死者家屬的接待及安撫補償工作,信息報送準確及時,救援措施得當,善后工作到位,未因處置不力引發其他突發事件和社會不穩定因素。
(四)公安機關調查、法醫鑒定結論
濠江區公安分局礐石派出所于事發后,對陳漢偉、紀傳忠、陳進雄、李念軍及死者家屬等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經過初步調查,并結合法醫鑒定的結論,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排除他殺的結論,馬明普尸體多處肋骨骨折,右大腿骨折,相應部位皮膚多處挫傷,初步分析為巨大暴力致內臟損傷死亡。死者家屬對公安機關調查及法醫鑒定結果無異議。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件造成1人死亡,死者:馬明普,男,漢族,54歲,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寧縣河底鄉西原村五組,身份證號碼:4103281966*******1,系高邦公司臨時雇傭雜工,從事汕頭潮宏基總部大廈項目施工工地路面衛生清理工作。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的有關規定,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15萬元,主要用于死者馬明普家屬的經濟補償和善后處理事項。
四、事件發生的原因及性質
經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專家分析和綜合判斷,造成這次事件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別為:
(一)直接原因
馬明普,對事發的公共空地上潛在安全風險認識不足,事故預防能力差,個人下班后擅自進入公共空地內兜風逗留,不慎被從挖掘機上脫落的鋼板壓倒死亡,是該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陳漢偉,公共安全風險防范意識薄弱,在天色昏暗現場無燈光照明、視覺存在盲區的情況下,個人私自啟動自有挖掘機吊抬鋼板,以致脫落的鋼板壓死兜風逗留的馬明普,是該事件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2.高邦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執行力度不強,對工程項目施工作業時間以外的員工和挖掘機安全管理不到位,出現員工在施工作業時間外個人擅自啟動自有挖掘機進行作業的情形,是該事件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二。
綜上所述,這起事件是一起在公共空地上發生的一般物體打擊突發事件。
鑒于該事件的發生不是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安排的工作任務而是個人私自行為,也不是在工程項目施工作業范圍內而是在公共空地上發生的情況。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二條,以及原國家安全監管局印發的《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的規定》(安監總政法〔2013〕115號)第二條規定,該事件應為一般公共安全突發事件,不屬于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件責任的認定及處理建議
1.馬明普,高邦公司臨時雇傭雜工,從事汕頭潮宏基總部大廈項目施工工地路面衛生清理工作。對事發公共空地上潛在安全風險認識不足,事故預防能力差,個人下班后擅自進入公共空地內兜風逗留,不慎被從挖掘機上脫落的鋼板壓倒死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件中已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相關責任。
2.陳漢偉,事發挖掘機車主,系高邦公司員工,主要負責汕頭潮宏基總部大廈項目施工工地路面現場管理工作。公共安全風險防范意識薄弱,在非單位施工作業時間、工作任務和天色昏暗現場無燈光照明、視覺存在盲區的情況下,個人私自啟動自有挖掘機吊抬鋼板,以致脫落的鋼板壓死兜風逗留的馬明普,對事件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責令高邦公司解除與陳漢偉的挖掘機機械租賃關系,同時解除聘任陳漢偉所擔任的項目施工工地路面現場管理工作勞動關系。
3.高邦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執行力度不強,對工程項目施工作業時間以外的員工和挖掘機安全管理不到位,出現員工在施工作業時間以外個人私自啟動自有挖掘機的情形,對事件發生負有一定管理責任。建議由住建部門責令高邦公司加強安全管理和巡查力度,加大對員工的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員工安全意識,杜絕類似事件發生。
六、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1、各建筑施工單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件教訓,切實加強施工作業人員安全防范的宣傳教育,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和安全風險辨識能力,提升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要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作業時間以外的施工作業人員和施工機械的安全管理,嚴防類似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發生。
2、各街道辦事處,區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要嚴格履行屬地管理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職責要求,加大對本行業、本轄區的安全監督檢查,特別是對空置土地、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督促整改安全隱患問題,確保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