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協同推進行政審批改革
來源:9月8日 學習時報 時間:2014-09-15
沈榮華
行政審批改革是新一屆政府推進改革的重中之重。從一年多來的改革實踐看,取消下放審批事項取得了明顯進展,但也存在著協同性不夠、聯動性不強等問題,導致放權難到位。要提高改革成效,關鍵在于協同推進。
部門協同打通“最先一公里”
調研顯示,辦公司上項目,并不是一個部門審批就行了,而是要多個部門和環節審批,特別是投資建設項目,要經過10多個部門,50多個環節,如果只是某個部門改,其他部門不改,事情還是難辦。此次改革中,一些部門雖然取消下放了不少審批事項,但由于部門間協同聯動不夠,改革成效打了折扣,在“最先一公里”受阻。比如說,這次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減少了一批企業投資的核準項目,而與這些項目相關的規劃、土地、環境、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審批,有的并沒有同步減少或相互銜接,企業投資從申請到開工仍要到眾多部門跑審批。有的核準事項轉為“備案管理”,但其內涵是什么并不明確,許多企業和地方反映,備案上報資料并不少,前置審批也不少,而且仍需部門認可,不“點頭”就不能做,而其他部門對備案項目的前置審批做出相應調整。再如,工商登記改革從“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并將36項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在部門聯動邁出重要一步,新注冊企業可以邊籌備邊辦行業許可證,節約了創業成本,但相關部門改革還沒有到位,前置審批、資質認定和后置審批仍然較多,一些行業領域民企仍進不去,即使辦個小飯館也要經食品、環保、公安、消防等多個部門許可。
因此可以說,單兵出擊效果是有限的,協同推進才能事半功倍。下一步,各級政府、審改部門和主審部門應抓住企業投資、市場準入、生產經營等重點領域進行審批改革,加強跨部門統籌協調,整合前置性審批,同步下放項目審批、環境評價、土地預審、風險評估等審批權限,形成部門協同聯動。對于項目備案管理,也應按簡政放權的要求,減少上報材料和前置條件,推動相關部門審批權限同步下放,落實企業的投資自主權。工商登記改革應把部門間聯動作為重點,能以合規性審查或事后監管解決的,可取消相關前置審批和資質認可,對需要保留的行業許可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促進投資創業便利化。
上下協同打通“最后一公里”
從改革實踐看,國家簡政放權力度很大,削減了大量審批事項,但各地落實程度參差不齊,不少企業、基層和群眾感受不明顯,覺得不解渴,不久前的國務院督查也聽到不少類似反映。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反差?分析表明,是一些地方和部門有選擇落實、承接不到位、措施不配套等,造成放權受阻的“最后一公里”問題。主要表現有以下幾點。
一是取消下放審批事項“含金量”有限,有些與投資創業關系不大,有的沒直接放權于企業和市場,有的利用審批事項缺乏分類標準,在落實中采取“分拆”或“打包”處理,搞數字游戲,“明放暗不放”。
二是對國家下放的審批權限,有的層層截留效果遞減,有的層級沒有及時采取相同配套改革,審批狀況沒有根本改觀,甚至有的群眾拿著報紙來說要辦事,但辦理層面仍按老辦法辦,群眾意見很大。
三是國務院部門和許多省市已公開了審批權力清單,清單之外的不能再審批,但縣級政府還基本沒有公布權力清單,到底哪些事項需要審批,企業和群眾并不知曉。
要打通“最后一公里”,使改革落地,就必須協同改革,上下聯動。各級政府應繼續減少審批事項,凡是市場能夠有效調節的,基層可以自主解決的,盡可能下放,把權力直接放給市場、企業和基層。要研究制定審批項目的分類標準,統一審批項目的名稱和類型,為推進改革和上下聯動提供科學依據。要推動地方政府特別是縣級政府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公開權力清單,清單之外的不再進行審批,防止上動下不動。
中介協同打通體制外梗阻
按照現行審批制度,行政審批事項,特別是工程建設項目,在前置審批中往往設有中介評審評估環節,如項目咨詢、環境評價、安全評估、施工圖審查等。許多企業和群眾反映,目前中介評審中重復評估、獨家指定、時間過長、收費不合理等問題普遍存在,人為拉長了整個行政審批時間,增添了企業負擔,成為影響改革成效的體制外梗阻。例如,有的中介是審批部門的下屬機構,有的中介與審批部門存在利益關聯,有的獨此一家別無分店,并憑借這種關系搞壟斷經營,變為“二政府”;有的部門將行政審批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從事有償服務,不交錢就拿不到許可;對中介評審時間、現行許可法等相關法律并沒有硬性規定,且不計入審批機關的辦理時限,中介評審耗時過長,大約占去整個審批時間的2/3,企業申辦項目多半是與中介打交道。審批機關20—30天,中介評審卻要一年半年,這個賬怎么算也難以說得通。
為防止中介評估擠占改革紅利,應當把中介評估改革納入行政審批改革的日程,加以協同推進,打通體制外梗阻。各級政府應對審批過程涉及的各種中介評估進行清理,該取消的取消,該合并的合并,該脫鉤的脫鉤。對需要第三方中介機構提供鑒定、認證、檢測、評估的,應制定中介目錄清單和收費標準,向社會公布。應及時修訂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對行政審批中介評估的項目和時限做出明確規定,依法規范中介機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