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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00001前 言
本標準按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廣東省標準化研究院、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珠海市行政服務中心、廣東省信息中心、佛山市行政服務中心。
本標準的主要起草人:熊勇、陳華江、黃娟、吳青川、黎巧能、鄭大鵬、葉科泰、黃建平、陳智斌、雷宗光、陳麗君、盧海英。
00002引 言
行政審批標準化是強化行政審批事項管理、規范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行政審批質量和效能的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本標準是行政審批通用基礎標準之一,是為統一和規范全省的行政審批事項編碼而制定。按照一定的規則和方法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編碼,可以確保行政審批事項標識的唯一性,不僅有利于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和有效實施,而且有利于行政審批信息系統建設,有利于數據統計、分析和應用,滿足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的需要。
本標準依照國家標準有關信息編碼的基本原則與方法,在代碼結構設計和代碼類型選擇上充分考慮我省行政審批事項管理及相關信息系統建設的多方面應用需求,并考慮編碼的可擴展性和兼容性,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未來業務發展預留足夠的擴展空間。
行政審批事項編碼規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行政審批事項基本碼編碼規則、擴展碼編碼規則、組合碼編碼規則和審批事項編碼的維護。
本標準適用于在廣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管理及信息系統建設中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編碼。公共服務事項的編碼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GB/T 10113-2003 分類與編碼通用術語
GB 11714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
3 術語和定義
GB/T 10113-2003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T 10113-2003中的某些術語和定義。
3.1
行政審批事項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tems
列入廣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的審批事項,包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3.2
編碼 coding
給事物或概念賦予代碼的過程。
[GB/T 10113-2003,定義2.2.1]
3.3
代碼 code
表示特定事物或概念的一個或一組字符。
[GB/T 10113-2003,定義2.2.5]
3.4
代碼表 code list
編碼對象集和代碼元素集的映射關系列表。
[GB/T 10113-2003,定義2.2.8]
3.5
順序碼 sequential code
由阿拉伯數字或拉丁字母的先后順序來標識編碼對象的代碼。
[GB/T 10113-2003,定義2.2.17]
3.6
實施機關 implementation organ
實施行政審批的組織,包括具有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被授權組織和受委托機關。
3.7
被授權組織 authorized organization
受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審批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3.8
受委托機關 entrusted organ
受具有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委托,并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
4 基本碼編碼規則
4.1 通則
行政審批事項基本碼是對全省每一項行政審批事項賦予的唯一標識代碼,應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機構統一賦碼。基本碼的結構見圖1,由事項性質代碼、主項代碼和子項代碼三部分組成,其中,事項性質代碼為1位,主項代碼為5位,子項代碼為3位。
X X X X X X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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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子項代碼
5位主項代碼
1位事項性質代碼
圖1 行政審批事項基本碼的結構
行政審批事項基本碼編碼示例參見附錄A.1。
4.2 事項性質代碼
事項性質代碼以1位數字代碼表示,用于標識行政審批事項是行政許可事項還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其代碼表見表1。
表1 行政審批事項性質代碼表
| 代碼 |
事項性質名稱 |
| 1 |
行政許可 |
| 2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注:對于公共服務事項的編碼,其事項性質代碼可采用3~9。
4.3 主項代碼
主項代碼以5位數字代碼表示,編碼范圍為00001~99999,用于標識具體審批事項。主項代碼為順序碼,應按行政審批事項統一排列的順序進行編碼。每一個主項代碼應與一個行政審批事項的主項相對應,并且不隨事項性質代碼的改變而改變。
4.4 子項代碼
子項代碼以3位數字代碼表示,編碼范圍為001~999,在同一行政審批事項按照其辦理的事項內容、流程、對申請人和所需申請材料要求的不同而被細分為若干個子項時使用。子項代碼為順序碼,應按審批事項主項所細分的子項的順序進行編碼。當基本碼只標識主項時,子項代碼用000表示。
5 擴展碼編碼規則
5.1 概述
行政審批事項擴展碼是對基本碼的擴展,需與基本碼組合起來使用,其本身不宜單獨使用。擴展碼分為事權代碼、行政區劃代碼、實施機關代碼和動態碼四種,其中事權代碼為1位,行政區劃代碼為6位,實施機關代碼為10位,動態碼為10位。
5.2 事權代碼
當需要區分和識別行政審批事項的級別時,應采用事權代碼,為1位數字代碼,代碼表見表2。
表2 事權代碼
| 代碼 |
事權名稱 |
| 1 |
國家級 |
| 2 |
省級 |
| 3 |
地市級 |
| 4 |
區縣級 |
| 5 |
鄉鎮級 |
5.3 行政區劃代碼
當需要區分和識別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施地區時,應采用按GB/T 2260規定編制的行政區劃代碼,為6位數字代碼,代碼表見GB/T 2260。
對于沒有設立縣級行政區劃的市(如東莞市、中山市),當需要區分和識別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所在的鄉(鎮或街道)時,應對鄉(鎮或街道)排序后以兩位數字進行編碼,作為行政區劃代碼中的后兩位代碼。
5.4 實施機關代碼
當需要區分和識別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施機關時,應采用實施機關代碼。實施機關代碼由實施機關的組織機構代碼和實施機關類別代碼組成,為10位數字代碼。其中,第1~9位為實施機關的組織機構代碼,其編碼應符合GB 11714的規定;第10位為實施機關類別代碼。如果實施機關為具有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或被授權組織,則實施機關類別代碼為1;如果實施機關為受委托機關,則實施機關類別代碼為0。實施機關代碼的結構見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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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實施機關類別代碼
9位實施機關組織機構代碼
圖2 實施機關代碼的結構
5.5 動態碼
當需要動態地識別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的過程時,應采用動態碼。動態碼分兩段,均由電子信息系統按順序自動生成,其中,第一段為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日期的日期代碼,以6位日期型代碼表示,即2位表示年(YY,年份的末兩位),2位表示月(MM),2位表示日(DD);第二段為辦理該審批事項的當天業務流水號,以4位順序碼表示。動態碼的結構見圖3。
Y Y M M D D X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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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的業務流水號
6位辦理日期代碼
圖3 動態碼的結構
6 組合碼編碼規則
6.1 概述
將基本碼與擴展碼中的一種或多種進行組合,形成組合碼,以便在基本碼的基礎上對行政審批事項附加相關的信息,滿足不同的使用要求。組合碼分為實施代碼和業務受理代碼兩種。
6.2 實施代碼
當需要增加對行政審批事項的事權級別、實施地區和實施機關進行標識時,應采用行政審批事項實施代碼。行政審批事項實施代碼由基本碼(見第4章)和擴展碼中的事權代碼、行政區劃代碼及實施機關代碼(分別見5.2、5.3和5.4)四段代碼組合而成,其結構見圖4。
當行政審批事項實施地區能夠通過在信息系統中與實施機關代碼實現關聯時,行政區劃代碼可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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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位行政區劃碼
1位事權代碼
10位實施機關代碼
9位基本碼
圖4 實施代碼的結構
行政審批事項實施代碼的編碼示例參見附錄A.2。
6.3 業務受理代碼
當需要在實施機關內對行政審批事項的每一項業務受理進行標識,以便于實現對該項業務的跟蹤和追溯時,應采用行政審批事項業務受理代碼。行政審批事項業務受理代碼由基本碼(見第4章)和擴展碼中的實施機關代碼(見5.4)及動態碼(見5.5)三段代碼組合而成,其結構見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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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位動態碼
10位實施機關代碼
9位基本碼
圖5 業務受理代碼的結構
行政審批事項業務受理代碼的編碼示例參見附錄A.3。
7 審批事項編碼的維護
7.1 新增行政審批事項的編碼
新增行政審批事項應按基本碼編碼規則(見第4章)進行編碼。
7.2 取消或者停止實施行政審批事項后代碼的處理
某一行政審批事項取消或者停止實施后,其代碼隨即作廢,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機構將該代碼作特殊標識并送入代碼廢置庫。廢置庫中的代碼只作為歷史記錄,可供查詢、追溯使用,不再重新賦予其他事項。
7.3 行政審批事項合并后代碼的處理
兩個或多個行政審批事項合并后形成的事項視同新增事項,而被合并的事項視同被取消事項,分別按7.1和7.2規定處理。
7.4 行政審批事項性質調整后代碼的處理
行政審批事項性質調整后,應通過改變基本碼中的行政審批事項性質代碼(見4.2)進行編碼調整。
7.5 行政審批事項事權調整后代碼的處理
行政審批事項事權調整后,應通過改變事權代碼(見5.2)的方式進行編碼調整。
7.6 行政審批事項實施地區調整后代碼的處理
行政審批事項實施地區調整后,應通過改變行政區劃代碼(見5.3)的方式進行編碼調整。
7.7 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調整后代碼的處理
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調整后,應通過改變實施機關代碼(見5.4)的方式進行編碼調整。
7.8 行政審批事項被委托后代碼的處理
行政審批事項由實施機關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時,應通過改變實施機關代碼(見5.4)的方式進行編碼調整。
7.9 編碼維護機構
涉及7.1~7.4的編碼維護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機構負責;涉及7.5~7.8的編碼維護由相關使用代碼的機構或信息系統管理機構負責。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行政審批事項編碼示例
A.1 行政審批事項基本碼的編碼
以行政審批事項“公共地名審批”為例,該審批事項性質為“行政許可”,其事項性質代碼為1;事項的主項按順序賦碼為18501;主項再細分為兩個子項,分別為“城市道路命名、更名、銷名審批”和“建筑物命名、更名、銷名審批”,則該行政審批事項兩個子項的基本碼分別為118501001和118501002。當只標識主項時,基本碼為118501000。
A.2 行政審批事項實施代碼的編碼
在A.1中,該審批事項屬地市級審批事項,事權代碼為3;事項實施地區為珠海市,行政區劃代碼為440400;事項實施機關為珠海市民政局,其組織機構代碼為006988531,并屬具有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實施機關類別代碼為1,則該審批事項兩個子項的實施代碼分別為11850100100698853113440400和11850100200698853113440400。
A.3 行政審批事項業務受理代碼的編碼
在A.1中,該審批事項的子項“城市道路命名、更名、銷名審批”由珠海市民政局辦理,日期為2013年1月18日,是該局當天辦理該事項的第6單業務,則該事項業務受理代碼為1185010010069885311130118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