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加強和規范公共圖書館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建設項目的決策水平,加速公共圖書館建設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現代化的進程,以實現和保障人民群眾利用圖書館的權利,滿足人民群眾基本的知識、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據法律、法規及國家現行政策,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是公共圖書館建設項目科學決策和合理確定項目建設、投資水平的全國性統一標準;是審核批準公共圖書館建設項目的依據;是有關部門審查公共圖書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檢查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尺度。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圖書館。街道、鄉鎮、新建居民區公共圖書館的建設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四條 公共圖書館建設屬于公共文化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應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城市建設規劃。
第五條 公共圖書館建設應貫徹執行國家發展文化事業和加強公共建筑工程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以人為本,科學規劃,規模適當,功能優先,經濟適用,環保節約,以大型圖書館為骨干,以中小型圖書館為基礎,立足于構建覆蓋全社會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
第六條 公共圖書館應按照統籌兼顧,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則進行建設。
第七條 公共圖書館建設項目宜一次規劃建成。投資確有困難的可分期實施,并留有發展余地。
第八條 公共圖書館的改建或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場地和設施。
第九條 公共圖書館建設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其他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規定的要求。
? 第二章 規模分級、項目構成與選址
第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圖書館規模,應以服務人口數量和相應的人均藏書量、千人閱覽座位指標為基本依據,兼顧服務功能、文獻資源數量與品種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
服務人口是指公共圖書館服務范圍內的常住人口。
第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分為大型館、中型館、小型館,其建設規模與服務人口數量對應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