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文廣旅體〔2023〕350號
市非遺保護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區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
《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已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汕頭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3年11月14日
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汕頭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居住或工作在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且承擔該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汕頭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認定的傳承人。
第三條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貫徹法治思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于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第五條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煉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世界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根據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依法組織開展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七條認定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條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群體。
個人指單個自然人。群體由兩名及以上自然人構成,他們分別掌握某項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踐的重要環節或核心技藝,相互間分工協作、不可或缺,共同承擔該項目傳承工作。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個人或群體,可以申請為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且有能力、有意愿持續開展傳承工作;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居住或工作在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
(四)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核心、帶頭、示范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五)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不得認定為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公民提出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區(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姓名、民族、從業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愿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誠信承諾書;
(八)其他有助于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市直各部門直屬單位可以通過其主管單位向汕頭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推薦本單位項目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但應征得被推薦人的同意,推薦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各項內容。
第十條區(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收到上述材料后,應當組織評審,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和評審意見一并報送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第十一條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或推薦材料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應當依據評審程序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評審委員會,對推薦認定為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考察或者會議答辯環節。
初評人選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評審委員會對初評人選進行審議,提出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
第十三條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提出,同時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應當建立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第十七條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承活動,進行創造性實踐;
(二)參加教育培訓,學習新知識和技藝;
(三)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和交流;
(四)獲得政府提供的傳承支持;
(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與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研究和推廣;
(四)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五)接受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指導、管理和考核評估,接受項目保護單位指導,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審計、檢查或績效評價等工作;定期向市、區(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項目保護單位提交傳承情況報告;
(六)其他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義務。
第十九條市、區(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根據實際情況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給予支持。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市、區(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積極創造條件,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條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應定期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進行考核評估,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考核評估結果作為是否繼續享有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及相關權益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按照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后,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取消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一)代表性傳承人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且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行為,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自愿放棄的;
(七)其他應當取消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
第二十三條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經各區(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核實后,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審核備案,可以把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傳承人列入“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榮譽傳承人”,取消其傳習補助,鼓勵地方給予其一定的優撫。
第二十四條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或榮譽傳承人去世的,區(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對辦法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在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完成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