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規(guī)范我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鼓勵和支持非遺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汕頭經濟特區(qū)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管理規(guī)定》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制定了《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一、背景
2016年12月23日發(fā)布的《汕頭市文廣新局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已期滿失效。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傳承弘揚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我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制定了《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二、制訂過程
根據《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起草了《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8月17日征求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非遺保護工作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等22個單位意見;9月11至9月19日在官網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9月19日召開了由非遺傳承人代表,項目保護單位代表以及非遺專家委員會委員代表組成的座談會;10月12日經局黨組會研究確定,形成送審稿;11月9日通過市司法局法律審查。
三、主要內容
《汕頭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共二十六條,確定了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評審、認定與管理等工作,強調了市和區(qū)縣兩級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明確了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義務,完善了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退出機制”,實施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動態(tài)管理。具體如下:第一條為制訂依據;第二條為適用范圍;第三條為指導思想;第四條為基本原則;第五條為基本要求;第六條為認定工作實施主體;第七條為認定原則;第八條為認定條件,共5條,同時對個人和群體的定義進行明確;第九條為申報途徑和申報材料,共需提交8個方面的材料;第十條為審核上報;第十一條為材料復核;第十二條為評審;第十三條為公示;第十四條為異議處理;第十五條為審定公布;第十六條為檔案管理;第十七條為傳承人權利,共5項;第十八條為傳承人義務,共6項;第十九條為部門職責;第二十條為考核評估機制;第二十一條為表彰獎勵機制;第二十二條為退出機制,共6個方面;第二十三條對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情況進行明確;第二十四條為變故處置;第二十五條為解釋權;第二十六條為實施時間。
四、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依據
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廣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汕頭經濟特區(qū)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