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濠國土資公[2016]2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8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經濠江區人民政府同意(區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第57期),由濠江區土地儲備中心以協議收購方式收回濠江區廣澳路西側原河渡鹽場范圍內12畝建設用地,并納入區級土地儲備,公告如下:
一、 收回土地面積、位置及范圍:
收回土地為濠江區廣澳路西側原河渡鹽場范圍內12畝建設用地,具體位置及四至詳見《收購12畝國有建設用地范圍圖》。
二、收回土地的補償標準
按《汕頭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汕濠儲購[2016]2號)的約定的收購價格執行。
三、如對上述土地四至及土地他項權有異議者,應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我局提出相關異議書面材料,逾期作棄權處理。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凡在上述收回土地范圍內搶搭、搶建、搶種的建筑物、地上青苗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四、區國土資源局負責受理對本公告內容的查詢以及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的舉報。
公告時間:2016年8月16日至8月22日
聯系電話:0754-87874502
汕頭市濠江區國土資源局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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