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于2021年3月19日以粵府土審(05)〔2021〕20號批復,同意我區征收礐石街道澳頭經濟聯合社,達濠街道葛洲、達埠經濟聯合社集體土地2.2162公頃作為汕頭市濠江區城鎮建設用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名稱
汕頭市濠江區濱海新城南濱片區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類
被征收土地位于濠江區達濠街道和礐石街道南濱片地段。土地地類為:集體農用地2.1840公頃(其中林地0.2347公頃、園地0.0386公頃、其他農用地1.9107公頃),建設用地0.0177公頃,未利用地0.0145公頃。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征地面積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為濠江區達濠街道葛洲經濟聯合社、達埠經濟聯合社,礐石街道澳頭經濟聯合社。被征收土地總面積2.2162公頃,其中達濠街道葛洲經濟聯合社0.0243公頃、達埠經濟聯合社0.2834公頃、澳頭經濟聯合社1.9085公頃,屬上述經濟聯合社所有。
四、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及支付方式
1.征地補償標準
本次征收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汕頭經濟特區征地補償規定》的補償標準、《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汕頭經濟特區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標準的通知》(汕府〔2018〕5號)的有關規定,土地補償及勞力安置采取貨幣安置、留用地采用劃留集體留用地的方式進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和其他補償費由汕頭市濠江區土地儲備中心與被征地經濟聯合社按實際情況協商補償。征地補償總額為525.2394萬元。具體各項補償情況如下:
2.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項征地補償款均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附著物及其他補償費由該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給所有者,支付方式為轉賬。
五、留用地安置辦法
劃留集體建設用地0.3324公頃作為達濠街道葛洲經濟聯合社、達埠經濟聯合社,礐石街道澳頭經濟聯合社興辦集體企業發展經濟(其中葛洲經濟聯合社0.0036公頃、達埠經濟聯合社0.0425公頃、澳頭經濟聯合社0.2863公頃)。根據《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的有關規定,該劃留用地涉及農轉用手續已在該批次一并解決,其中達埠經濟聯合社0.0425公頃辦理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后返撥作為達埠經濟聯合社留用地使用,用于發展集體經濟,不計征地補償費用,不需要安置農業人口和勞動力,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貨幣補償,不計提養老保障金。留用地的具體劃留用地位置以批準紅線范圍為準。
六、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關權屬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登記期限:本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
登記地點:到所屬村(居)委會登記。即達濠街道葛洲經濟聯合社、達埠經濟聯合社,礐石街道澳頭經濟聯合社。
七、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八、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文件規定由區人社部門辦理。
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區自然資源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十、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受理本公告內容的查詢以及實施中存在問題的舉報。
查詢、舉報電話為:0754—87874502
特此公告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