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告為第2次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區政府組織編制了汕頭市濠江區201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濠江區濱海街道上頭經濟聯合社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擬征收后作為留用地。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擬征收濠江區濱海街道上頭經濟聯合社集體所有土地1.1676公頃(折合17.5140畝)后返撥作為留用地使用,現狀為農用地1.1676公頃(折合17.5140畝),不涉及耕地。
四、征地補償安置
根據《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的有關規定,該批次用地辦理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后返撥給征地村集體作為留用地而使用,用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因此不計征地補償費用,不需要安置農業人口和勞動力,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貨幣補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被征收土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的,不計提征地社保費。
五、其他事項
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申請聽證事項、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以及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一)公告時間:2023年06月26日至2023年07月26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該批次用地不涉及補償登記。
(三)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至2023年07月26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簽名意見向我區反饋。反饋提交地址為濠江區自然資源局(聯系人:周基榮;電話:0754-87874502)。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我區將在收取意見后按《自然資源聽證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聽證。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2.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
3.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附圖
附件:1-3.docx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