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從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獲悉,目前,《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正在公開征集意見。
其中提到,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并規定,除特定領域的企業依照其申請用途開展活動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電動自行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或者貨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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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載蓄電池滑板車等不得上路
據悉,為加強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回應社會期待,從源頭破解電動自行車管理難題。根據廣東省政府2020年制定規章計劃和政府立法工作制度要求,廣東省公安廳在前期調研基礎上,修改形成了《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公開征集意見時間: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日。
《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能源驅動的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等器械不屬于電動自行車,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鼓勵電動自行車帶安全頭盔銷售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與銷售、登記與通行管理、靜態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
在生產與銷售上,《條例》提到,禁止銷售不符合現行有效國家標準、無合法來源、拼裝、加裝或者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無合法來源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及有關產品。
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實行帶安全頭盔銷售,安全頭盔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尚未出臺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對新購置的電動自行車實施帶車輛號牌銷售。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拼裝電動自行車;加裝、改裝電動機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擅自拆裝廢舊蓄電池;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影響安全的,兒童安全座椅除外;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裝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
▲ 佛山日報 記者王澍 攝
▌經交管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條例》還明確了相關通行規定。其中,
● 駕駛人須在十六周歲以上,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或疾病;
● 不得有使用通信工具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 駕乘人員應當規范佩戴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尚未出臺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的安全頭盔;
● 在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開啟前燈和后燈;
● 懸掛號牌并保持清晰、完整,攜帶行駛證;
● 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號牌;
● 新購置車輛尚未登記的,可以自購置車輛之日起十五日內,憑購車發票等來歷證明臨時上道路行駛;
● 以個人名義注冊登記滿七年或者以企業名義注冊登記滿五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 不得駛入登記所在地級市以外的區域道路;
● 不得駛入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
▌成年人駕駛電動車可搭載一名未成年人
此外,《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載人,但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名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固定安全座椅。
法律責任方面,《條例》指出,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包括利用電動自行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或者貨運活動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道路通行規定,違法行為輕微,違法行為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現場學習教育或者協助交通警察維護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處罰等。
公開征集意見時間
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日
意見反饋渠道
電子郵箱:764827803@qq.com
通訊地址:廣州市白云區嘉禾尖彭路388號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
傳真:020-362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