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汕頭市財政局、汕頭市商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汕頭市中心支行、汕頭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汕頭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實施細則》(下文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提到,對承租國有房屋(包括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除上半年3個月房屋租金。對上半年實際租賃超過3個月且仍然在租的,上半年實際減免金額不足3個月房屋租金的,在下半年進行補足或順延;對已享受粵府明電〔2020〕9號等文件提出的“一免兩減半”房屋租金減免政策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在下半年租期中予以補足。轉租、分租國有房屋的,出租人負責通過與中間承租人加強溝通、簽訂合同等方式,確保減免租金足額惠及最終承租人。國有企業結合實際落實減免租金政策。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2020年考核中予以足額認可。 此外,鼓勵非國有房屋出租人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減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出租人,按減免租金月份數給予當年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實施細則》還提到引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導國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內增加優惠利率小額貸款投放,專門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對實際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導國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視需要年內給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優惠利率質押貸款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推廣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質押貸款產品,并把應收房屋租金納入應收賬款融資范圍。 鼓勵將國有房屋直接租賃給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對確需轉租、分租的,不得在轉租、分租環節哄抬租金。在受疫情影響繳納租金確有困難時,承租人與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協議的前提下,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穩定租賃關系,出租人可適當減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各區縣及相關單位要建立房屋租賃糾紛調處機制,引導租賃雙方協商解決因疫情引發的租賃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