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確保我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汕頭經濟特區禁止生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汕頭市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中心城區燃放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嚴禁在中心城區燃放煙花。未經批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販運、攜帶煙花爆竹進入中心城區。
三、嚴禁在全市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四、凡違反本通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全市廣大群眾要自覺遵守本通告,積極舉報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汕頭市公安局
2021年2月9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