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更好貫徹執行我市全面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政策規定,市公安局制訂了《汕頭市戶口遷移實施細則(稿)》(下文簡稱《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多種申請戶口遷入本市及本市市內戶口遷移的情況。
《征求意見稿》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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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汕頭市具有合法所有權房屋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戶口。
在汕頭市租賃在住建部門、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的房屋的,本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戶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隨遷。
在汕頭市或潮州、揭陽市穩定居住的就業創業人員,本人可以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戶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隨遷。
原籍為汕頭市的市外人員,本人可以在原遷出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隨遷。
與汕頭市戶口人員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或直系親屬的配偶、子女,可以在直系親屬關系人戶口內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取得中專(中技)及以上學歷人員、以及留學歸國人員,本人可以在本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隨遷。
符合潮州、揭陽兩市戶籍準入的人才引進、工作調動等入戶條件且在汕頭市居住登記的人員,本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隨遷。
經區縣級及以上組織、人社部門批準招收、錄(聘)用、調入的人員或認定的急需人員,或在汕的中央、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本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經區、縣級及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批準安置的退役軍人、退役士官、轉業干部,或經市委老干部管理局或退役軍人事務局、人社部門批準,家庭基礎在本市的離退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本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中原籍為本市的退役軍人,須在原籍地申請登記。
經師(旅)級以上部隊的政治機關批準,符合隨軍條件的駐汕部隊軍人的家屬,可以部隊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受區、縣級以上黨委或政府表彰的優秀異地務工人員、英雄模范、勞動模范、道德模范、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受市人社部門通報表揚的優秀異地務工人員等,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本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經國家、省公安機關批準到本市定居的臺灣同胞(含高層次人才),可以在本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經批準在我市定居的香港、澳門同胞(含高層次人才),可以在我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本市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含技工學校)按國家計劃統一錄取的外地生源新生,可以在學校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因留學、探親或者公派工作在國外長期居住但未取得居留權、原本市常住戶口被注銷的辦理恢復戶口人員(含高層次人才)可以在原籍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原籍我市且被判處徒刑、已經被注銷戶口的人員,因刑滿釋放、假釋可以申請回原籍恢復戶口,可以在原籍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原籍地已整戶遷移的,在現整戶遷入地申請。
經民族宗教部門批準的宗教教職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持有《收養登記證》或收養公證的本市常住人口收養子女,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此外,《征求意見稿》提出,本市內居民因結婚、離婚、住房搬遷、工作或其他正當理由向公安機關申請戶口遷移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城鎮區域戶口遷入鄉村區域戶口,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直系親屬戶口在本市鄉村區域的,可以申請投靠遷入,子女、配偶、父母可辦理隨遷;實際在鄉村區域居住,且在原籍鄉村區域擁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明的本市居民,可申請遷回原籍鄉村區域落戶。
而因房產產權轉移、拆遷等離開住所、且在本市無合法穩定住所的本市常住人員,《征求意見稿》提出,其戶口可以登記在所在地社區公共集體戶,也可以遷入本市親屬朋友家庭常住戶口內或經產權人到場聲明同意的房產地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