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已經7月16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頒布的規定有5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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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長了女職工終止妊娠后享受產假的天數。具體而言,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計15天至30天(原規定為15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計42天;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計75天;
● 明確了無須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人員及其用人單位;
● 生育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并繳納,不再單列生育基金項目;
● 跨省異地生育醫療費用直接結算,便民快捷;
● 生育醫療費用的申請時間由原來的一年延長至三年,精簡辦理材料、簡化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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