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維護社會秩序,市人大常委會擬出臺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透明度,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目前,該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所轄行政區域,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和南澳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前款以外區域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一)黨政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敬老院、幼兒園、托兒所和教學、科研單位;(二)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區內;(三)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四)軍事設施,水利設施,輸變電設施;(五)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高速公路、鐵路、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六)橋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豎井;(七)林地、苗圃、公園、綠地;(八)體育場館、影劇院、集貿市場、步行街、停車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九)建筑物、構筑物室內及其公共走廊、樓梯、電梯、屋頂、陽臺、窗口;(十)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此外,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和南澳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識,并負責監管。物業服務單位和從事餐飲、住宿、婚慶、典禮、殯葬等服務的經營者,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時間內,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及時勸阻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110”報警電話等途徑,舉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查證屬實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對違反本決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