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日晚8時52分,陳某達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搭載陳某冬在濠江區河浦大道從北往南方向行駛至河浦大道賢南路口處,與在該路口從西往東紅燈亮時通過人行橫道的李某林所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陳某達和李某林受傷、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電動自行車駕駛員李某林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交警部門調查,當事人陳某達未戴安全頭盔、駕駛與駕駛證載明準駕車型不相符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上路行駛,且在行經人行橫道時沒有減速慢行,是造成本事故的過錯之一,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條、第19條第4款及第47條之規定。 當事人李某林未戴安全頭盔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在橫過道路時沒有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是造成本事故的過錯之一,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及《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8條第一項之規定。 綜上所述,當事人陳某達、李某林各應負本事故的同等責任。無號牌二輪摩托車乘坐人陳某冬免負本事故的責任。
血淋淋的事故一次次為人們敲響警鐘
騎乘摩托車、電動自行車
佩戴安全頭盔真的很重要!
小小的頭盔
戴與不戴是天差地別
發生事故時
安全頭盔有效降低受傷風險
保障生命安全
因此“摩電”上路行駛
駕乘人員一定要正確佩戴安全頭盔
意外無法預測
但事故可以防范
交警部門再次提醒:
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
無論是駕駛還是乘坐
摩托車、電動自行車
都要正確佩戴安全頭盔!
遵守交通規則,杜絕僥幸心理
許多交通事故
就能被“扼殺”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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