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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引領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有效開展2025“隱患排查治理年”行動,督促警示企業及其負責人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切實提高隱患排查整改質量,切實提升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強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現公布一起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行政處罰典型案例。希望各地和有關企業以案為鑒、以案為戒,主動依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聚焦重點環節和關鍵部位,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筑牢安全底線。
一、案件經過
2024年11月,汕頭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汕頭市綜合保稅區的XX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氫氣卸車場地的個別照明燈具的接線盒防爆等級為ExdⅡBT型、加氫裝置內一個消防控制主機防爆箱的防爆等級為ExdⅡBT型,不符合氫氣環境防爆等級要求ExdⅡC型,存在安全設備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行為,對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條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汕頭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該單位在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中,沒有認真對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發現并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汕頭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單位作出人民幣12000元(壹萬貳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該單位主要負責人胡XX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整治不力,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汕頭市應急管理局對該人員作出人民幣26000元(貳萬陸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法律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5.《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第5.2.3條
防爆電氣設備的級別和組別不應低于該爆炸性氣體環境內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級別和組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氣體、蒸汽或粉塵分級與電氣設備類別的關系應符合表5.2.3-1的規定(表5.2.3-1中:氣體、蒸汽或粉塵等級為ⅡB,設備類別為ⅡB或ⅡC;氣體、蒸汽或粉塵等級為ⅡC,設備類別為ⅡC)”和附錄C(可燃性氣體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分級、分組)“序號151,物質“氫”,級別ⅡC”的規定。
6.《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條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案例警示
此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暴露出個別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意識不足,在日常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重視,未能落實《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抓緊抓實日常設備設施防雷防靜電等風險防控措施。不斷強化風險研判,并結合季節性安全風險特點,聚焦重點環節和關鍵部位,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各生產經營單位企業主要負責人要重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意義,向員工做好宣貫,嚴格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強化憂患意識、底線思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將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確保生產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