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4日下午,經市第四屆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我市擬對《汕頭經濟特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再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頒布實施。辦法修訂送審稿擬將適應對象由原來的在特區范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建設農村村民住宅修改為在特區范圍內使用宅基地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并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將宅基地明確為農村村民依法辦理了宅基地審批手續或2014年12月1日之前經村(居)民委員會同意安排給本村村(居)民用于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集體所有土地。
辦法修訂送審稿從有利于鼓勵引導村民住宅集中建設和提高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考慮,對原來規定的部分規劃技術指標進行了修改。擬將村民集中建房的容積率由原來的中心城區和外圍區、縣政府所在地4.0、其它地區3.5修改為統一按不大于4.5控制;同時,對集中建房的綠地率、停車率、建筑間距等也都適當降低了要求;將村民自建房的建筑層數由原來的中心城區和外圍區、縣政府所在地不超過6層、其它地區不超過4層修改為建議村民自建住宅的層數統一按6層控制,不對建筑面積進行控制;將在原分配宅基地上建設的村民自建住宅的消防要求修改為應采取防火分區等補救措施滿足消防要求,每棟建筑應至少有一側設置供消防車通行、停靠的消防車道。
為鼓勵村民住房集中建設,辦法修訂送審稿擬在提高集中建房的容積率的基礎上,建議通過用地安排、產權辦理、財政資金安排等優惠措施支持村民集中建房。
為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施工安全的管理,辦法修訂送審稿明確村民自建住宅開工建設前需辦理《農村村民住宅施工許可證》,并對未取得《農村村民住宅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村民自建住宅,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業主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承建人處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修訂送審稿對歷史遺留的農村村民違法建設的處理進行規定,擬分為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動工但未建成、管理辦法施行后建設等三種情形,結合產權登記分別采取不同的措施進行處理。建議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村民自建住宅,6層(含6層)以下樓層憑相關手續給予確權登記,6層以上樓層按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進行處罰后保留使用,但不予確權登記,如遇拆遷時不予補償。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動工但未建成的村民自建住宅,6層(含6層)以下樓層憑相關手續給予確權登記,6層以上樓層限期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管理辦法施行后建設的村民自建住宅,6層(含6層)以下樓層按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進行處罰,處罰后憑相關手續給予確權登記,6層以上樓層限期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