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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為在農田中捕幾只鳥沒什么大不了,最終卻惹上官司,被追究刑事責任。2019年1月,濠江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拘役三個月十五日。

▲ 資料圖片
2018年9月初開始,被告人謝某在汕頭市濠江區河浦街道河北社區石音坑水庫旁農田中,使用電子誘捕裝置及張網捕鳥的方法,進行非法狩獵。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謝某在該處捕獲野生鳥3只,并在潮陽區棉田村收走一只被鳥網纏住的白鷺。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謝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經鑒定,被捕獲的4只野生鳥均屬于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無視國法,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獵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交供其所犯罪行,當庭認罪,依法可給予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案件現已生效。
微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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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加強對我國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于2000年5月在北京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制定了《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名錄”),于2000年8月1日以國家林業局令第7號發布實施。
一些非法捕捉“三有”動物的被告人會辯稱不懂法,認為所捕的動物很常見,捕捉行為不構成犯罪。其實很多較為常見的動物,都被國家列入“三有名錄”,這些動物對生態環境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希望廣大群眾能提高法治觀念和生態文明觀念,不要因追求經濟效益捕殺這類動物,否則有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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