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濠江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 專題專欄 > 交通秩序整治百日行動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是展示城市形象的“流動窗口”,是衡量城市綜合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尺。近日,我市召開交通秩序整治“百日行動”領導小組會議暨“百日行動”動員會。提出要樹立“一盤棋”理念,找準著力點,破除頑疾、精準發力、真抓實干、強力攻堅,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建設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推動汕頭高質量發展奠定堅實基礎。汕頭電視臺《工夫茶約》節目推出《聚焦交通秩序整治百日行動》系列訪談,邀請參與百日行動的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做客演播廳,深度解讀整治行動的法律依據、整治舉措、整治行動的重點和難點、公共交通優化發展,以及交通參與者文明素質的培樹等。今天對話的嘉賓是汕頭市司法局局長周茹茵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快速發展,市民出行方式的改變,我市機動車尤其是摩托車保有量大幅攀升,交通壓力急劇增加,各種交通亂象頻頻出現。雖然相關職能部門做了很多工作,也采取一定整治措施,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整治成果與我們建設省域副中心城市定位和滿足人民群眾的愿望仍存在較大差距,這次市委市政府決定在我市開展交通秩序整治百日行動,是決心要徹底整治各類交通亂象,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回應市民群眾對我市道路交通秩序現狀的關切。有市民提出,之所以出現交通亂象,是否因為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事實上,從國家到省都有關于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等,我市的主要法律依據還有2013年12月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條例2014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主要規定了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各種重點類型車輛的管理規范;明確了道路通行條件;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及管理責任;同時對機動車及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的道路安全通行以及違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等都作了規定。基本涵蓋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方方面面,法律依據比較明確。條例也是這次專項整治的主要法律依據。如果道路交通的參與者都能遵守條例,城市的交通秩序會大大改觀。此次我市百日行動集中整治的問題之一就是要著力解決車的問題。條例對車的管理都有什么規定呢?市民關注摩托車、燃油助力車、電動自行車等是否能夠注冊登記。條例第三章就是關于各種重點類型車輛包括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校車、泥頭車等的規范管理。其中,關于市民最關心的摩托車,有四個要點:第一,金平、龍湖、濠江區摩托車不予上牌登記。第二,從2014年3月1日起,在澄海、潮陽、潮南區、南澳縣辦理注冊登記的摩托車實行實名制,有本區(縣)戶籍或居住證的成年人只能申請注冊登記一輛摩托車。第三,非本市號牌及2014年3月1日后在“三區一縣”注冊登記的摩托車不得進入城市中心區域范圍內行駛。第四,對2014年3月1日前已經注冊登記的摩托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道路通行條件、交通流量的實際情況,劃定區域、路段、時段,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如2017年12月就出臺了禁止摩托車在海濱路通行的措施,該項措施也同時適用于超標電動車和中型載貨汽車等。現在越來越多市民選擇電動自行車出行,按照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也是需要注冊登記才能上路行駛的,而且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的成年人只能申請登記一輛。同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況,規定限制、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的區域、路段。另外三輪汽車、輕便摩托車、燃油助力車等在金平、龍湖、濠江區同樣不能登記上牌,也不得在城市中心區域道路上行駛。摩托車、燃油助力車等車型不得進入城市中心區域范圍內行駛。“城市中心區域” 是指哪里?根據條例的二十八條的規定,“城市中心區域”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鑒于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市中心區域的范圍也發生了變化,目前,市公安局正按程序組織起草劃定新的城市中心區域的具體范圍,將于近期報市政府批準和公布實施。

根據市公安局日前征求意見的公告內容,目前初定汕頭市城市中心區域范圍:汕頭市城市中心區域西以西港河東岸線(含東河堤)為界,東以東海岸大道為界,北以萊秀路—中陽大道—新津河東岸線(含金葉島,不含東河堤)—下埔橋閘(老橋)—汕樟北路—梅溪橋—護堤路—金鳳中路一線為界,南以礐石海北岸線為界。具體為:中心城區西港河一線以東,新津河一線以西,萊秀路—中陽大道—東海岸大道和汕樟北路—梅溪橋—護堤路—金鳳中路一線以南,礐石海北岸線以北的范圍。上述范圍最終要以政府公告為準。市民請關注并根據市政府批準后發布的公告內容,依法出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條例》中規定不得進入“城市中心區域”的除了剛才說的那幾類車外,還有三輪汽車、人力三輪車、板車、畜力車等。此次整治還要解決人的問題,提高交通參與者的素質。條例對交通參與者都有什么規定?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最重要的因素還是人。第一類人是機動車駕駛員。根據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競駛、非法賽車;不得故意在道路上停駛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交通;不得進入導向車道后變更車道或者占用、跨越導流線行駛以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不得未戴安全頭盔駕駛摩托車;不得駕駛摩托車推、拉其他車輛;應禮讓行人。第二類人就是非機動車駕駛員。條例規定非機動車駕駛員不得在機動車之間穿插通行、逆向行駛;不得在車行道上停車滯留;不得未戴安全頭盔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安裝棚架、邊斗等附加裝置或者使用傘具等妨礙交通安全的器具等。從實際經驗看,這兩類交通參與者對交通秩序的影響是最大的。條例對駕駛人尤其是涉及摩托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有什么處罰規定?涉及摩托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在我市較為多發,市民對此反響較大,事實上《條例》都有具體規定。如現在海濱路禁止摩托車通行,市民駕駛摩托車進入海濱路,就違反了《條例》的規定,會被扣留車輛并罰款,如果同一位市民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三次以上駕駛摩托車進入海濱路,那么該市民除了被罰款以外,還會被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還有,經常有市民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有些市民駕駛摩托車推、拉非機動車等其他車輛,根據《條例》,這些行為會受到處罰。另外,摩托車屬于機動車,《條例》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的共性處理規定,同樣適用于摩托車。所以,駕駛摩托車闖紅燈、逆行的,噴涂、污損摩托車號牌的,還有路面上常見的摩托車加裝遮陽傘的,這些行為,也是違反《條例》的行為,需接受相應的處罰。乘坐人、行人在什么情況下會受到處罰?根據條例,市民該如何規范自身的行為?乘車人、行人違反《條例》的行為,也不罕見。比如乘坐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側坐或者打著傘,還有學生倒坐在行駛中的摩托車上做作業等;或者乘坐汽車時將手、身體、攜帶的物品伸出車外。行人闖紅燈,跨越、穿越隔離欄,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在車行道上乞討、兜售、散發物品等,這些都是對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非常危險的行為也是違反條例的行為,需接受相應的處罰。市民作為城市的主人,在參與道路交通過程中的行為表現,不僅直接反映其自身素質,也反映出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因此我們更應該通過文明出行,展示我們城市的精神面貌和文明形象。有人駕駛拼裝摩托車、報廢摩托車上路,或者改裝摩托車、飆車,甚至有人為了逃避交通監管涂改號牌。條例對這方面有何規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這些問題已有明確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同樣要遵照執行。比如,“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拼裝的摩托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以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等等。對在道路上追逐競駛、非法賽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還引進了“信用征信”機制。根據規定,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處拘留、吊銷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以上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且負有同等以上事故責任的;運輸企業的車輛一年內平均違法率超過百分之三十,或者發生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率超過百分之十的,以及駕駛人醉酒駕駛運輸車輛——這些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交通違法行為人和運輸企業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將會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信用征信機構錄入個人或者企業信用征信系統。另外,針對在機動車號牌上噴涂、粘貼、遮擋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交通監管,在道路上追逐競駛、非法賽車等危害性較大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條例還運用特區立法權適當加大了處罰力度。我市對于大型貨運車輛有什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反規定,根據條例該如何處置?俗稱的“泥頭車”,是指運輸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漿等散體物料、廢棄物等大(中)型貨運車輛。泥頭車在運輸過程中,因無安裝加蓋設備或加蓋設備破損,經常導致泥土、沙石灑漏在路面上,不僅污染了道路、產生了揚塵,還直接損壞了路面設施,而且相當部分泥頭車運營中違反規定,橫沖直撞,一定程度影響了市民生活環境,給行車造成安全隱患,確實令人觸目驚心。市民要求整治的呼聲很多。《條例》對“泥頭車”管理作了規定,2016年8月市政府還根據條例專門出臺了《關于加強泥頭車管理的通告》,規定在汕頭市城市中心區域范圍內通行的泥頭車應實行車廂全密閉化,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或者衛星定位系統。并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泥頭車違反規定的,根據《條例》第七十五條予以行政處罰。如果未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以及運輸車輛逆向行駛、違反交通信號燈、載物超過核定質量等行為的,除罰款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運輸車輛半年內不予核發備案證;再次發生的,一年內不予核發備案證;第三次發生的,兩年內不予核發備案證。《條例》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作了哪些規定?《條例》規定了三方面的主體責任:一是明確了市、區(縣)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二是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提高本單位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三是突出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責和義務,同時規定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學校等有關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這次整治還要著力解決路的問題。就是要抓規劃、建設施、補短板,提高通行能力,《條例》對于道路通行大概作了六方面的規定。一是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的制度。二是要求公安交警及道路管理部門合理設置交通安全設施。三是嚴禁隨意開設出入口。四是對道路施工作出規定。五是規定交通渠化島、道路兩側及中心隔離帶的灌木高度。六是對停車場、停車泊位進行規范。我想,路的問題,還需要各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同向發力,才能確保整治取得成效。2019年我市進行了機構改革,有關行政機關的職能發生了變化,而《條例》是在此之前頒布的,這個不會影響職能部門履職。機構改革后主要的主管部門還是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職能有變化的,由調整后的部門承接。(市人大常委會在2019年1月已經作出《關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涉及本市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決定》,按照市人大常委會上述決定執行即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而法律的有效實施不僅需要執法機關嚴格執法,還需要社會各界、全體市民自覺守法。期望通過這次百日行動,通過執法部門的嚴格執法和廣大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共同努力,為我們的城市創造出一個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