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推進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規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市民文明交通意識,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一、嚴禁無牌無證、假牌假證和報廢、拼裝等非法摩托車上路行駛。違者,依法予以扣車、罰款、記分;符合行政拘留處罰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二、嚴禁駕乘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違者,處罰款200元,記1分;嚴禁摩托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違者,處罰款200元;嚴禁摩托車安裝改裝遮陽傘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裝置。違者,強制拆除非法裝置并從嚴處罰。
三、嚴禁違反規定停車。違者,處罰款200元;妨礙正常通行的,依法拖移。
四、嚴禁非法占用道路、道路停車泊位。違者,責令改正并處罰款300元。
五、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違者,依法扣車,駕駛摩托車等非汽車類的,處罰款1000元并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駕駛汽車類的,處罰款1500元并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六、嚴禁駕駛機動車飆車、追逐競速。違者,處罰款2000元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嚴禁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違者,處罰款2000元,暫扣駕駛證六個月,記12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嚴禁車輛超員、超載、超速行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違者,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嚴禁泥頭車在未完全密閉的狀態下運輸渣土、砂石等物品。一經查獲,將依法從嚴處理。
十、嚴禁故意遮擋、污損(9分)或者不按規定安裝號牌(9或3分)、闖紅燈(6分)、越線(1分)、逆行(3分)等交通違法行為。違者,處罰款200元,并按規定分別對駕駛人記分處理。
十一、嚴禁非機動車、行人違法進入機動車道、隨意橫穿馬路、翻越護欄、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戴頭盔等交通違法行為。違者,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按要求勸導交通、參加交通安全學習。
十二、因車輛不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法規、規章規定等導致無法辦理車輛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應積極自行清理,嚴禁上路行駛;機動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依法報廢車輛。
十三、對快遞外賣、客貨運等企業所屬單位駕駛人和車輛違法的,依法予以處罰并抄告所屬單位和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取消從業資格;對亂停放的共享電動自行車用戶采取“聯合封號”的限制使用措施。
十四、廣大交通參與者應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服從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和指揮。對阻礙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者,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202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