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5日,汕頭市公安局發布通告,提醒廣大市民和有關單位:拒不執行政府《通告》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汕頭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揮辦關于在全市范圍內加強社會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及相關法律法規,在汕頭市范圍內拒不執行政府《通告》的下列行為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餐飲服務單位(含飲品店、小吃店、早餐店等)未停止堂食的;
二、娛樂場所(酒吧KTV、卡拉OK、歌舞廳、游藝廳等)、電影院、劇院、室內游泳館、健身房、網吧、臺球廳、棋牌室、麻將館、密室逃脫、劇本殺、足浴店、美容按摩院、美發店、洗浴中心、室內景點、圖書館、博物館等密閉半密閉場所未暫停營業的;
三、各類校外培訓機構未暫停線下教學,托育、托管機構未暫停服務的;
四、各類貨運站場、工廠企業、醫療機構、養老院、福利院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商業等場所未按規定核驗健康碼、行程碼、核酸檢測報告的;
五、未暫停舉辦各類會議、培訓、演出、比賽、展會等聚集性活動的;
六、未暫停舉辦各類民俗活動的;
七、“紅事”未停辦、“白事”未簡辦、宴會還舉辦的;
八、各類醫療機構未落實預檢分診和首診負責制,私人診所未暫停營業;零售藥店未落實購買發熱、咳嗽等藥品人員實名登記報告制度的;
九、酒店、賓館(旅館、民宿)和旅游景區等人流密集場所未查驗健康碼綠碼和72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
十、其他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防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的。
公安機關指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疫情防控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和有關單位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政府的相關決定,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對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