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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來,汕頭市市場監管局及時組織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各零售藥店嚴格執行省哨點監測專班新的工作要求,立即取消零售藥店相關登記報告和查驗措施,同時抓好藥品市場數據監測、供應保障、價格監管等工作,切實保障好群眾購藥需求。

根據要求,市市場監管局強化藥品市場銷售庫存數據監測,每天對全市零售藥店連花清瘟、抗原檢測試劑盒等市場熱銷產品的銷售及庫存情況進行以采樣統計并匯總上報,并加強重點藥品醫療器械市場供需及價格監測。
此外,我市已著手開展抗原檢測試劑盒市級儲備調撥和補充,爭取兩周內儲備并視情向市場投放抗原檢測試劑盒100-200萬人份,確保市場供應充足。

另外,隨著疫情防控措施的優化調整,市民對感冒發燒類藥品和防疫物資的需求出現階段性增長,對此,我市及時啟動重點藥品動態監測機制,各藥品經銷企業積極調配熱銷品種,全力保障市場供應,從連續幾天監測的情況看,目前,并未出現哄抬藥品價格現象。

疫情防控措施優化調整后,市民儲備感冒發燒類藥品行為增多,導致短時間內相關藥品、物品銷售出現較大幅度增長,個別出現短暫緊俏的情況。

近期,這些朋友圈個人私賣抗原的情況,讓人不禁想起疫情剛暴發時,朋友圈兜售口罩、酒精片等。然而,不同于口罩,個人私自販賣抗原試劑屬違法,如果試劑出現造假、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情節嚴重的可判處無期徒刑。 2020年3月3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中國對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和防護用品的監管要求及標準》,將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申請經營許可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資料。 另外,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間,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并具備相應儲存條件的零售藥店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可銷售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 總而言之,企業是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主體,且必須獲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個人不能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包括第二類)經營活動,個人在朋友圈等網絡平臺銷售新冠抗原試劑盒是違法行為! 如果個人銷售的抗原試劑檢測又是假冒偽劣產品的話,或者是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而且銷售金額較大的,那么還會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