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汕頭濠江法院推送的《林某某、陳某某訴蔡某某一般人格權糾紛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11期刊發,成為對全國法院審判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實現汕頭法院在入選最高院公報案例上零的突破。
拍客的言論自由與人格權的沖突與平衡
——林某某、陳某某訴蔡某某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公民的人格尊嚴與公民的言論自由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但各方權利人在行使各項權利時應在法律賦予的限度之內,法院審理人格權與言論自由發生沖突的人格權糾紛案件,應合理確定各方當事人行使其民事權利的合法性與適度性,平衡權利沖突。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2日下午,林某、陳某夫婦在汕頭市濠江區馬路邊發生激烈爭吵,林某連扇妻子陳某幾個耳光,陳某被打之后情緒失控發出尖叫。圍觀群眾蔡某用手機拍攝該過程,隨后上傳網絡引發討論。林某夫婦知曉后找到蔡某,要求刪除視頻,但是蔡某拒絕配合。林某夫婦遂報案,蔡某才同意刪除。某衛視公共頻道隨后以《實拍女子遭男友連扇巴掌》為題對該視頻進行播報,對林某夫婦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林某夫婦遂以蔡某的行為構成侵權為由訴至法院。
濠江法院審理認為,林某、陳某雖系夫妻關系,但林某在公共場所使用暴力毆打陳某,其行為具有違法性,已侵害了陳某的人格尊嚴。蔡某對林某的上述不法行為進行拍攝、公布并無不妥,且該視頻也只是顯示了林某的背面,一般人并不能據此判斷系林某本人,蔡某上傳視頻也無獲利,故蔡某的行為并無侵害林某的權益。對于陳某而言,其在公共場所被丈夫毆打,人格尊嚴本已受到侵害。蔡某沒有對陳某的容貌及形象進行隱蔽處理即公布、傳播該視頻,使陳某人格尊嚴受損害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得以擴大,給陳某造成更大的精神壓力。蔡某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了陳某的人格尊嚴,應對陳某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據此判決蔡某通知某衛視公共頻道刪除涉案視頻,向陳某出具道歉書,賠償陳某精神損害。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人格權糾紛典型案例。在自媒體時代,“拍客”對生活中的真實事件進行拍攝并傳播早已司空見慣,但拍客在行使言論自由權時,應注意是否因此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或肖像權等人格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明確了互聯網時代,法院在審理公民人格權與公民言論自由發生沖突的人格權糾紛案件時,合理確定各方當事人行使其民事權利的合法性與適度性,平衡上述權利沖突,對同類案件審理具有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