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史學習教育“我為群眾辦實事”專欄
日前,濠江區法院依法給予在追索贍養費糾紛案件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難的申請執行人國家司法救助金,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申請執行人的生活急迫困難,讓其感受到黨和國家給予的溫暖,充分彰顯了國家司法救助“加強生存權保障”的價值取向,以實際行動推進“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走深走實、落地見效。
救助申請人郭某英現年79周歲,居住于汕頭市濠江區,系低保戶,其因年邁且經常因病住院治療,生活困難,共育有一兒三女,長子陳某亮、長女陳巧某、次女陳楚某及小女陳宋某,均已成家。
2019年9月底,郭某英以陳某亮、陳巧某、陳楚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贍養費糾紛一案,經法院判決:陳某亮、陳巧某、陳楚某應自2019年10月起分別每月給付郭某英贍養費320元、320元和500元;陳某亮、陳巧某、陳楚某應于判決生效十日內分別支付郭某英醫療費13000多元、14000多元和7400多元等事項。判決書生效后,陳某亮、陳巧某、陳楚某沒有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郭某英遂向法院申請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經查證,陳某亮在村居打短工、收入低微,其兒子屬肢體二級殘疾且患有尿毒癥,家庭經濟困難;陳巧某家庭為農業戶,其丈夫患肺結核、乙肝大三陽疾病,其兒子也患有乙肝疾病。因陳某亮、陳巧某、陳楚某沒有履行能力,郭某英至今沒有獲得全部執行款,且陷入生活困難。郭某英遂向人民法院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經審查認為,救助申請人郭某英在與陳某亮、陳巧某、陳楚某贍養費糾紛一案中,因陳某亮、陳巧某、陳楚某沒有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且陳某亮、陳巧某家庭經濟困難,目前沒有可供執行財產,沒有履行能力,造成郭某英無法通過執行獲得全部款項,陷入生活困難。郭某英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第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法決定給予救助申請人郭某英司法救助金20000元。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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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對權利受到侵害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規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輔助救濟措施,以解決其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
因此,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ㄈ┬淌掳讣缓θ耸艿椒缸锴趾Χ劳?,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其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六)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陷入生活困難的;
?。ㄆ撸┮虻缆方煌ㄊ鹿实让袷虑謾嘈袨樵斐扇松韨Γ瑹o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難的;
?。ò耍┤嗣穹ㄔ焊鶕嶋H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